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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火枪手”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1 09:26:12


    本网讯(莫崇耀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里湖乡三村民深夜相邀一起用火药枪非法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经过一晚上的作战,三人收获颇丰,岂料却在出售战利品时被公安查获,赔了夫人又折兵。

    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何桂明、何业明、何文华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对何桂明、何业明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何文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何桂明、何业明、何文华于2012年12月4日,各自携带火药枪和火药、铁砂等物品,从南丹县里湖乡自已家出发来到罗富乡境内伺机打猎。当日晚上,被告人何桂明、何业明、何文华各自在山上用火药枪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猎杀一直持续到12月5日早上,何桂明、何业明分别猎杀得3只白鹇、1只赤腹松鼠,何文华猎杀得2只白鹇、1只赤腹松鼠。另外,何文华还在山坡上捡得1只白鹇死体。当天11时许,何桂明、何业明、何文华把非法猎杀的白鹇和赤腹松鼠准备拿到南丹县城出售时,途经城关镇龙皇坡木材检查站对面路段,被南丹县森林公安局山口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扣押9只白鹇和3只赤腹松鼠死体及非法持有的3支火药枪。经鉴定,被猎杀的8只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赤腹松鼠属广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人各自持有的枪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桂明、何业明非法杀害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何文华非法杀害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外,三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同时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合全案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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