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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对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判决使用权
作者:刘铭 发布时间:2013-11-11 09:45:15
【案情】 原告夏涛与被告黄燕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03年11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和2011年12月,夏涛两次起诉要求与黄燕离婚,法院均以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而不准许离婚。2013年7月,夏涛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燕离婚,并要求将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判决归其所有。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另查,被告黄燕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原告夏涛系教师,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3万元购买了丰城市群华中学面积为126平方的房屋一套,该房是丰城市群华中学为满足职工及家属住房需要自行筹建,但未办产权证。 庭审中被告黄燕辩称,房产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该房,且自己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为保障公民居住权,法院应将房屋的使用权判决归其所有。 【分歧】 现就该套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如何分割,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法院可对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判决使用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本案房产未办产权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满足职工及家属住房需要学校自行筹建,具有福利性质,在产权尚未明晰之前,不能对该套房产进行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对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判决使用权,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房屋的性质颇为复杂,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满足职工及家属住房需要学校自行筹建,具有福利和商品房双重性质,对夫妻双方来讲,这只是一种准产权,是一种形式要件上缺陷的权利,法院一般会对此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但一般情况下,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未办产权证的房产使用权具有相对稳定性,该房使用权属于夫妻双方,鉴于原、被告未能就所诉争房屋的处理协商一致,被告黄燕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这种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时,需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该未办产权证的房产进行居住使用权分割或判令,让女方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同时承办法官要行使法律释明权,告之当事人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这样比较合情合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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