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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追尾碰撞致人死亡 驾驶员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11-11 11:35:59


    本网讯(黎黎)  由于司机张相国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追尾碰撞被害人李贤民及其自行车,造成李贤民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相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7日9时45分,被告人张相国驾驶桂KK0783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浦北县北通镇往龙门镇方向沿326省道行驶,行驶至326省道10公里加400米路段时,恰遇被害人李贤民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由于被告人张相国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追尾碰撞被害人李贤民及其自行车,造成李贤民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张相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贤民不承担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张相国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并于当日到浦北县公安局投案,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人民币3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少勇等与被告人张相国、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相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少勇等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50000元(含已付的30000元),定于2013年10月29日付清(已兑现)。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少勇等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100000元,定于2013年11月15日前付清。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相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相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该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张相国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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