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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米老屋分毫不让 亲兄弟对簿公堂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3-11-12 10:46:42


    本网讯(尹丽霞 钟秀城)  原本和睦相处的兄弟因老屋拆迁多出两米间距空地起冲突,协商不成亲兄弟成原被告。10月22日,江西德兴法院审理了此起原状恢复纠纷一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父母共生育了四个儿子,老二张周根(系本案原告),老三张周福(系本案被告)。原、被告父亲有一栋坐落在德兴市银城镇银城中路碾屋巷一号砖瓦结构平房,约300个平方米。1988年5月31日父亲召集其四个儿子,协商一致,将该房屋分为四股,老屋分为第一、二股,新屋临街店面分为第三、四股,由四个儿子在场抽签分得。协议约定第一股:老正屋树屋土墙以内为起点5.1米为第一股,5.1米以外30公分为双方下水沟;第二股:下水沟30公分以外为起点6.8米为第二股;第三、四股:6.8米以外的60公分为第二三四股滴水沟,60公分以外现有的街面新屋为第三、四股;新屋当堂对半,朝南为第三股,朝北为第四股。经抽签,老四第一股,老三张周福第二股,老二张周根第三股,老大第四股。协议书中约定的300平方米和土地面积及老四的5.1米、被告张周福的6.8米间距当时是用绳子丈量估算的。协议签订后,四兄弟依照协议各自管理分得的房屋。2008年4月12日老三老四的房屋经德兴市房管局评估机构鉴定为危房D级,需在原址改建,故张周福便把其所有的房屋拆除改建,在拆除的过程中,老二老三为相邻约2米间距的老房屋及土地产生了争议,双方均认为争议的房屋应归已方所有。为此,老二张周根以老三张周福侵害其所有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8年5月31日签订的协议性质是分家析产协议。协议签订后至争议产生前,原、被告依照协议各自管理各自分得的房屋,虽然协议约定了间距,但由于当时是用绳子估算的,房屋拆除后被告及老四实际管理的房屋面积大于协议约定的面积,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超出协议约定的部份仍应归房屋所有人使用。本案中争议的房屋一直由被告张周福居住使用,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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