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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七旬老汉为寻性刺激猥亵4岁女童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2 09:02:19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为老不尊,害了子孙。为了寻求性刺激,74岁的老汉把一双肮脏双手伸入4岁女童私处。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周惠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938年出生的被告人周惠康,是没有文化的农民,2012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惠康为满足淫欲,在贵港市覃塘区一敬老院其房间内,以水果引诱手段,采用手抠、摸阴道的方式,对李某(女,4岁)实施猥亵。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出生于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周惠康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惠康无异议,其表示认罪,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惠康为了满足个人淫欲,采取水果引诱手段,猥亵未满四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惠康犯猥亵儿童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惠康猥亵儿童的,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惠康在接受公安民警的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周惠康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满七十周岁,不适宜关押,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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