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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贼两次“光顾”五保户获刑六个月罚金两千
发布时间:2013-11-12 09:23:40
本网讯(黄仲胜) 男子两次去到五保户家中,偷走900元。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文挡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80年出生的黄文挡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10月初,被告人黄文挡两次去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黄道村山黄屯379号五保户黄某辉家中,偷走黄瑞辉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文挡的父亲将人民币900元退回给黄某辉。 2012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因被告人黄文挡涉嫌吸毒对其进行讯问时,被告人黄文挡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两次盗窃被害人黄瑞辉人民币900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侦查。被害人五保户黄某辉出生于1940年11月1日。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挡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书,被害人黄某辉的陈述,证人黄祖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黄文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挡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文挡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两次盗窃被害人黄瑞辉人民币900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黄文挡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赔被害人黄瑞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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