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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合作"获利85万 局长老板两人同堂受审
发布时间:2013-11-12 11:55:10


    本网讯(余志刚)  一局长应老板之邀请“合作”开发司训教材销售市场,取得可观业绩,获得红利85万元,而其中的“猫腻”行为,也受到法律的制裁。11月1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受贿、行贿案,被告人谢国祥因涉嫌受贿罪、被告人秦可心因涉嫌行贿罪,两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被告人秦可心为了扩展业务,开拓司训教材销售市场,多次找时任河池市运输管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谢国祥帮忙,要求他帮忙在河池市开拓司训教材销售市场,并许诺每销售一本司训教材可给红利5元。于是被告人谢国祥答应与其“合作”,并利用职权以规范培训教材为名,要求全市驾校统一司训教材,由原先各驾校自购培训教材变成统一由运输管理局统一采购。在被告人谢国祥的有力“合作”下,被告人秦可心的司训教材垄断了河池市驾校市场,取得了销售17万本司训教材的骄人业绩,获得了可观的利润。被告人秦可心也没忘自己的“合作者“,依约定给予被告人谢国祥红利85万元。

    被告人谢国祥辩称:秦可心找我帮忙开拓培训教材销售市场,我认为那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给我一部分销售利润,那是双方互利,我没有想到那是犯罪。

    被告人秦可心辩称:我是一个商人,是从经商的角度去看问题,我认为双方合作,双方都应互利。我每销售一本司训教材给他5元的利润,认为这是在商业当中的行规,不应是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国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利用职权为他人开拓商品销售市场,非法收受他人钱物8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可心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用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利益的手段,扩展自己产品销售市场,共给被告人谢国祥回扣利益8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案后,被告人谢国祥巳全部退赃,且两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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