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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支付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当支持
作者:陆艳萍   发布时间:2013-11-12 10:21:42


    【案情】原告罗小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使在国道210线上,被告何望西驾驶多功能农用拖拉机正从旁边小路左转弯上国道,与刚好行驶到此的罗小华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小华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南丹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何望西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罗小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已花去的医药费52 839.80元和后期治疗费用4万元。

    【争议】

    对于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4万元,是否应当支持?

    第一种意见:原告罗小华在事故后虽经县市两级人民医院治疗,但因伤势过重,仍需要继续治疗,后期费用虽没有实际发生,但河池市人民医院已出具证明后期的治疗费用仍需4万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提前支付后期治疗费用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原告4万元颅骨缺损修补术费用系后续治疗费,该项费用虽然有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但到起诉时已时隔一年半,该4万元费用是否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从医院证明中的用语“约4万元”,也无法得知该项费用会不会改变,故颅骨缺损修补术费用应以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较妥。

    【解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对于后续治疗费是否可以先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即要根据医院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来确定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如果该费用必然发生就可以主张先行赔偿,否则只能待实际发生费用后再另行起诉。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医院的证明,且医院也只用了“约4万元”的表述,因此4万元的费用不能确定必然发生,原告请求先行赔偿后续治疗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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