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从案件看农村居民适用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
作者:吴函芮   发布时间:2013-11-12 10:32:07


    【案情】家住南丹县城关镇恩村村上桥屯的唐林华与原告覃国旺于200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覃国旺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广西丰收农场承包土地种植农作物,唐林华携子女一同前往生活并共同经营承包地。

    2013年4月6日,回南丹老家扫墓的唐林华因反复阴道流血到南丹某医院就诊。入院后医院对唐林华采取抗休克等治疗措施。10时15分,唐林华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过近55分钟的抢救,唐林华心跳、呼吸仍未恢复,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覃国旺认为唐林华的死亡是由于被告没有及时进行输血而造成,于2013年8月9日将被告诉至法院,开庭审理后原告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认定书认定医院方在患者入院后诊断正确,但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预后评估不足,进一步的组织救治欠严谨,输血欠及时,对抢救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医院应当唐林华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原告认为唐林华生前与其一起在北海市铁山港区生活,共同经营土地,为此被告应当依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唐林华死亡赔偿金及各项损失给原告。

    【分歧】本案在审理时候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唐林华虽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但其长期与丈夫在北海市铁山港区生活,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覃国旺是与农场九队进行土地承包并在该九队居住,其不是移民安置户,不是农场职工,与职工待遇不同,而且九队周边均是农村土地。故随其生活的唐林华死亡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这里要明确城镇或者城市的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中特定的范围:城镇最低级别是县级的单位政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余的地方虽然名称冠以某某镇,一般还是农村的范围。既然是‘城镇’应我国承建制的镇,生活在县城以下的镇里面,是否按城镇居民,还要参照他的职业。

    本案中主办法官到广西丰收农场进行调查,该农场向法院出具了农场的基本情况简介和证明原告覃国旺身份信息、承包土地的性质等两份证据,证实农场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地跨南康、兴港两镇,场部距南康镇3公里、距北海市45公里、距北海民用机场18公里,距铁山港口13公里。农场下设九个分场和2个移民生产队,总人口1 742人。原告覃国旺是与农场九队进行土地承包并在该九队居住,其不是移民安置户,不是农场职工,与职工待遇不同,而且九队周边均是农村土地。

    故法院认为死者为农村户口,其生前虽然在广西丰收农场做工,但也只是与原告覃国旺在所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而该农场并不处于城镇所在地的范围。即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又都不在城镇,故死亡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