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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丹一推销员挪用货款打麻将获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12 13:42:45


    本网讯(莫崇耀 黄美干)  广西南丹一酒水公司的推销员在销售酒水过程中,挪用货款用于打麻将及母亲治病,因无力还款就开溜,最终还是落网受刑。11月8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挪用资金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刘人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刘人溢于2010年11月份,通过应聘到广西南丹县丹泉酒业营销公司工作,负责在大厂镇、车河镇推广销售丹泉酒。在销售过程中,刘人溢违反公司的货款管理规定,经常挪用货款用于打麻将及母亲治病。后无法及时筹款平账,刘人溢就根据以前销售过丹泉酒的客户名称,虚开送货单给公司,然后从公司领取丹泉酒自行拆分销售,以拖延应付公司财政部的催款。被告人刘人溢在工作期间,以虚开送货单给公司,从公司领取丹泉酒自行销售有10笔货款,共计60 888元未交回公司。2012年7月,刘人溢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事后刘人溢也未主动向公司说明去向及拖欠货款的事情,并采取更换手机号码和离开居住地外出务工的方式致使公司无法找到其本人进行对账结算八个月之久。2013年3月28日,公司职员卢泓屹打电话给刘人溢讲,公司对他欠货款的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在公安人员要找他调查,刘人溢讲他在家等。后卢泓屹带公安人员到刘人溢家,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刘人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挪用货款的事实。2013年6月5日,刘人溢将挪用的货款60 888元全部退还南丹县丹泉酒业营销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人溢在任广西南丹县丹泉酒业营销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60 888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刘人溢在公司人员电话告知其欠货款之事已报案,其即在家等候公安人员,并如实供述挪用货款之事,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将所挪用的货款已全部还还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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