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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审判形式主义 做实公正廉洁为民
作者:邓步尧   发布时间:2013-11-12 13:42:57


    中央决定把今年开展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在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而“ 形式主义”为“四风”之首,可见其流毒之广,危害之大,所以解决“形式主义之风”尤其重要。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形式主义之风”不仅弥漫在党、政机关及其他行业、组织当中,同样在审判工作中屡见不鲜。“形式主义害死人”,它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我们应当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摒弃之。

    审判形式主义集中反映在法院党务形式主义、司法政务形式主义和审判实务形式主义三个方面。法院党务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主要表现为:开展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纪作风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应付式的多,主动进行的少,注重形式的多,追求实际效果的少。对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以会议、文件强调的多,付诸行动的少,走过场的多,动真格的少。每每在这些有皮无骨的热闹形式下,不但是收效甚微,尤其倒是对那些意志薄弱、自律能差者在加重麻剂。司法政务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主要表现为:脱离实际、虚张声势、做表面文章的不少,使实劲、做实事、求实效的不多,规章制度出台的不少,真正落实到位的不多;文化建设造势挡门面的不少,真正提炼与追求法院精神的不多;信息宣传华众取宠的不少,真正能够传递正能量的不多。无疑,司法政务形式主义,无益于法院管理,无益于服务审判,无益于提高审判质效。审判实务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主要表现为:强调规范审判行为的多,实际轻程序、妄实体的不少;强调审判公开的多,实际公开到位的不少;强调法律平等原则的多,实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平等保护的不少;强调宗旨意识的多,实际服务措施没有到位的不少;强调审判效果的多,实际审判质效低下的不少。唱功不能代替做功,言谈并不等同行动。审判实务形式主义最终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摒弃审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就是要做到强化学习,努力提高法官素养。古人云:“为政之道,务于多闻”,也就是说,学习是提升法官综合素养的重要途径。司法形式主义与法官素养密切相关。形式主义的主要根源是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和“官本位”意识,解决这些问题,与提高法官素养分不开。要克服学习中的形式主义,“把学习当作在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境界追求”,以务实的精神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加强党性修养、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理论水平、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使之从思想上根除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正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占领法官的思想阵地,自觉地摒弃形式主义,以司法形式主义可耻,以司法公正、廉洁、为民光荣。始终牢牢把守住司法公正这根生命线,始终牢牢绷紧司法廉洁这根弦,始终牢牢把认准司法为民这个出发点,始终牢牢把握人民对司法满意这个标准,始终围绕一个“实”字做文章,办案使实劲,为民出实招,结果求实效,让“司法形式义”湮没在 求真务实的汪洋大海当中。

    摒弃审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就是要做到依法办案,公正处事。公正,是司的生命和灵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不论审判工作的方法、方式、措施如何,也不在于如何摆台造势、装模作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围绕“目标”,真抓实干才是硬道理。审判工作中的“实干”,就是要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坚持法律至上,坚持依法办案,严肃法律制度与原则,敢于同审判工作中的一切形式主义作斗争,勇于抵制外来干预,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与尊严。审判工作中的“实干”,就是要充分熟悉、准确理解法律,正确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克服审判工作中的机械主义,善于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审判工作中的“实干”,就是要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 ,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国家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社会长治久安,最大限度地实现好公平正义目标,最大限度地让当事人满意,让社会公众普遍满意。除此之外,一切形式主义,无非是虚、假、瞒、欺。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不会买帐,不会答应,不会认同。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没有理由与本钱来搞形式主义,与其搞“形式主义”,不如多些实干精神。

    摒弃审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就是要做到清政廉洁,修修身立威。“君子不重则不威”,法官“威”自何来,正如“西汉董仲舒所著《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一书中有句名言所言:“至廉而威”。意是说越是清廉,则越是使人显得不怒自威。“廉”,是法官 必须具有的职业品格。廉之不存,威何生焉?近年来,人民法院廉政文化渤然兴起,声色可观,廉政教育与时跟进,造势不小。然而,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司法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司法权威、法官品格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质疑,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的评价。很显然,任何形式主义都是不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抓廉政建设,不但要有好的形式与内容,更需注重的是廉政建设的实际效果。要收到实际效果,就必须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真正地把廉政建设提上高度,抓到点上,落到实处。要通过廉政建设对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真正起到教育警示作用、筑牢防腐墙,使之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要努塑造法院廉洁典范,充分发挥典范引领作用和典范效应,营造人人学习典范、敬畏典范、争当典范的氛围。要对那些以身试法、纪的人和事敢于下决心,动真格,严肃查处,杀一儆百。要深化司法改革,改善法治环境,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摒弃审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就是要做到牢记宗旨,司法为民。司法权来源于人民,理应服务于人民。“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不仅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更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司法为民”,人民群众不是看你叫得怎么样,而是看你做得怎么样。如果“司法为民”没有实际内容,或内容不切实际,或不将好的愿望付诸行动,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群众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充分的满足,说明对“司法为民”的司法实践存在差距,人民群众就会深感失望,甚至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产生怀疑、愤懑,当然不会满意。所以说,“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叫得响亮,不如做得漂亮。周强院长指出:“人民法院60多年的历史,实际就是一部坚持司法为民的历史,这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司法为民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从另一方面说,司法为民就是要真正让司权在阳光下运行,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使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制度、作风要求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能够从中受益;真正做到从最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给力,在效果上求好,让他们能够从中感受到温暖,对司法的需求得到最大限度地满足。

    形式主义由来已久,流毒甚广,灾害甚大,是司之大敌,与法律尊严格格不入,与司法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与法官良知格格不入,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格格不入,与公平正义的目标追求格格不入。我们用不着迟疑,好借中央整“风”之力,来彻底摒弃审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大兴法院务实之风,大长法官务实之志,大获审判之实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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