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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研究
作者:许新芳 蔡俊波 发布时间:2013-11-13 09:43:35
论文提要: 审判权公正行使所面向的对象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构成要素,作为两性之一,女性与男性有着共同点,但更有很多不同的历史经历、社会差异、生理差别等,因而,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应该是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然而,笔者却发现,现有的审判权行使中并没有特别关注性别因素,就审判权公正行使与女性之间关系的研究也很少,几乎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本文以女性主义这一新的视角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义。本文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站在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女性与审判权公正行使之间的关系做了客观分析,并对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进行了思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女性主义的研究视角首先分析了女性主义及其对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同时综合采用后现代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如何更好地将女性因素纳入审判权公正行使中进行考量、融入、重构进行了分析,并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思考。由于历史、生理等因素的影响,男女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造成了今日男女间仍无法磨平的差距,且其影响由于惯性思维的作用至今仍然存在。要达成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需要我们在对历史、现实进行全面了解、审视的基础上对于性别因素进行合理的解构,使二者达到无等级、平等的状态,如此,方能真正实现不需要考量差异地公正行使审判权,也唯有如此,方能真正达成党的十八大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以下正文: 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温家宝 前言 自由、公正、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愿望与追求,在这一追求道路上,人类在历经了长久的原始暴力特别是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伤害的两次世界大战后,找到了更有效、更平和而文明的实现途径——法治。法治社会的建立无疑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然而,无论是立法、守法抑或是执法过程,无论是国内法抑或国际法,均由人们的主观因素所调控甚至支配,因而在法律的框架及法院的作用下,即使能做到相对的公平正义,却无法不因该法律、司法制度所处社会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等各方面社会环境而带上阶级、种族、民族甚至性别色彩,不可避免地导致某一特定群体利益超过其他群体。而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法治社会所要追求的公平、正义效果,就必须充分动员和发挥好各方势力尤其是各种弱势群体的作用,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就中国现阶段国情及未来国家制度规划而言,其法治建设中对于性别关注及保护等方面缺失的不足更值得关注与研究。因为公正行使审判权应该是对于整个国家而言,作为社会角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女性在审判权行使中的平等地位也必然包含其中,否则公正行使审判权便失去了其题中应有之意,也就不成其为公正行使审判权了。之所以强调公正审判权行使中的女性问题研究,是因为中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其对女性的压迫与歧视对于现代中国依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女性不如男性的惯性思维经过两千多年的思想建构已经深植中国民众意识。这种长时间、高强度的历史建构所形成的的惯性思维是如此的顽固而潜移默化,乃至于现今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预先有所醒悟的人们对此作出的一定的修正都遇到了阻碍。部分人尤其是男性认为,既然要呼吁男女平等,便不应该又给女性如此多的优待与保护。然而,站在历史的角度,男女本就站在不一样的起跑线上,女性较于男性的历史地位已然落后两千多年的历史间隔,加上固有的生理差异,若仍不对女性做出一定的保护,如何实现平等?要充分实现男女地位平等,司法的保护无疑是现代社会最有力、最有效的捷径。现阶段,中国法律对于女性保护已经开始给予关注,学界也有一定的研究,相对的,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司法审判对于女性这一性别的研究与关注、保护度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为此,本文特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对于女性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的作用进行一定的研究,希望能为相关领域问题的研究及解决提供一定的助益。 一、女性主义及其对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 由于工业革命始于西方,所以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开端也产生于西方。无论是工业革命前的西方还是封建时代的中国,女性都处于依附的地位,其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压抑,毫无自由与公平正义可言。女性解放运动与女性主义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社会两性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深刻的历史变革。由此可见,女性主义与公正使用审判权研究二者之间具有极大相关性。 (一)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 “社会性别”一词是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最早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女性主义的发展及女性解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社会性别”在英语中为“gender”,它与“sex”(性别)是相对的。Sex 指的是与生俱来的男女生物属性,而社会性别是一种文化构成物,通过社会实践的作用发展而成的女性和男性之间的角色、行为、思想和感情特征方面的差别。[1]“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极大推动了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发展。20世纪初,女性主义思想初步发展,二战后,女性主义运动随之得到蓬勃发展。 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罗伯特·基欧汉将女性主义分为女性经验主义、女性观点派、女性后现代主义三大分支,这三大分支分别从性别的国际关系引入、女性观点的国际关系理论引入、国际关系的多元视角等方面分别进行论述。女性主义作为后实证主义的批判理论的一部份,在国际关系理论第三次论战中起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西方女性主义认为,首先,性别应该被看作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变量。[2]虽然女性并没有受到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视甚至并未给予考虑,然而,女性在国际关系中的实际存在性却不容否认,作为两性关系中的另一个变量,性别应成为国际关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变量,否则其客观、科学、全面性必然受到质疑。 其次,性别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构成性因素。[3]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深受西方传统法律哲学的二元论特点的影响,将女性因素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二元论主要表现在文化与自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柏拉图的名著《理想国》中便首次出现了文化与自然的二元对立。西方文化中,文化必然超越、统治自然。柏拉图在其中提出了“强权即公理”(might is right)的论断,并认为,那些身体上与智力上的强者应该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统治其他人。[4]亚里士多德则在其《政治学》中认为人类与自然、男性与女性等之间是对应的,女性由于缺乏理性特征,因此应为男性所统治。当然,亚里士多德认为对女性、奴隶与儿童的统治是不一样的:“自由人对奴隶的统治是一种类型;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是另一种类型;奴隶根本没有审辨的能力;女性具有,但无权威,儿童具有,但不成熟”。[5]公私领域的划分则存在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公共范畴通常指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私人范畴则指家庭及家庭生活。法律和社会传统上给予公共领域较私人范畴更重要的地位,同时,前者往往被视为是男性当然的领域,而后者则被视为是最适合于女性的范畴。[6]女性主义认为,二元论使得国际关系研究具有排除妇女和女性特征的性别偏见,如果要使国际关系研究更充实并接近真实,就必须打破这种二元论。 第三,性别应该被看做是一种改造因素。把性别引入国际关系研究不仅在于从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对世界政治知识进行重新理解和解构,而且还在于要对这一新知识进行改造,重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7] (二)女性主义对研究我国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经说过:“我挥动手臂的自由止于另一个人的鼻子前。”[8]每个人都是单个的人,但又是社会中的人,要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则必须将每个人的自由限于他人的自由前。对于自由的限制,人类用自身的惨痛经历证明,法律无疑是最有效、和谐的方式。法律不仅解决冲突而且保证人们的权利与自由、义务与责任,但是,正如本文前文所述,法律是人类的主观思维产物,必然因为所处历史、现实等各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偏颇,要真正实现法律最佳的社会效果,就必须充分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合理解决冲突,真正实现人类的自由、平等,达到社会和谐。而要确保审判权公正行使,就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监督力量,切实重视少数、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女性作为社会两性中的弱者,其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的作用无疑应该得到关注。然而,在国内外繁多的理论研究与分析中,基于女性主义视角考虑、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文章却少之又少,因此,本文试图采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来对我国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进行一次创新性分析与尝试。 从上文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理论的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国际关系研究中对于女性的长期忽视、歧视在法律体系中同样存在,女性因此受到不公平的对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女性主义致力于打破这一状况,不但要国际关系理论将性别纳入理论变量进行考量,而且要从女性视角对国际关系理论进行重新建构,并在长期的发展中获得了一定成就,在国际关系理论争论中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女性要打破自身在法律体系中的不利地位,获得与男性平等的自由,就必须做出同样的思考与斗争,让审判权的行使充分考虑女性这一变量,并将女性变量逐步融入,实现新的平衡,达到真正的公平。 二、女性主义视角下对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分析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公民对于司法的认识度、依赖度日益提升,对于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期望值与要求也随之提高。作为实现、维护、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权能否公正行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女性变量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考量 某一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获得关注、重视,只有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让人们意识到该问题的存在才有获得解决的可能性。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中国传统语境中,女性长期被压抑、束缚,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看法,因此也就在长期的沉寂中失去了关注,其权利也随之削弱甚至消失,成了理所当然的被统治者。 女性主义的发展使性别平等问题得到的关注度日益提升,而在现代法治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对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也随着提高,性别变量也开始列入考量。其表现如下: 1.立法中的性别考量 此项考量最直接的表现便是对于女性保护的法律有所增多,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劳动法》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对女性在婚姻、家庭、就业等方面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虽然仍有待完善,然而,却对于女性能在法律框架中获得公正审判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条件。 2.司法审判中的性别考量 公正审判权,简而言之即公民在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的权利,包括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的公正,也包括审判程序和审判实体的公正。公正追求的不仅是表明上的完全一样,凡事有统一必有例外,正如希腊哲学家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世间万物必然在共性中有特性,完全一样的平等只能作为理解公正的基础。平等、公正并不否认法律上的区别对待,因为在人的智力、体力存在多种区别,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政治背景下,客观上的不平等无可避免地存在着,若仍强行将完全一样的平等置于不同主体上,其结果反而达不到我们所追求的的公正。人人平等有更深层次的要求,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完全一样。两性间的生理差异毋庸置疑,而男女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天差地别的遭遇更是我们必须正视的,因此,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结合案情与法律综合考量女性生理、心理上的因素不但是情有可原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二)女性因素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构成 在女性解放运动和女性主义的作用下,伴随着社会的开放及女性的日益觉醒,女性开始以更积极的状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作为两性之一,女性已经逐步摆脱被漠视、歧视甚至压迫的命运,在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构建过程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1.女性公民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 现代科技的发展给公民参与司法审判提供了极为便利的工具,公正行使审判权所要求的审判公开原则也为公民介入司法审判过程提供了机会与合法途径。同时,工业文明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现代社会发展则将女性从家庭、婚姻这一狭小的私人领域中解脱出来,进入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公共领域。在这些有利背景下,更新、更广大的发展平台激发了女性更积极、热情的公共领域多层次建设参与度。 在审判权的公正行使上,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以其更快的传播速度、更简便的参与途径、更高的公众参与性,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影响力、作用力更强的舆论监督。“赵作海案”、“烈女邓玉娇案”、“周久耕天价烟”、“躲猫猫”、“雷政富事件”等案件的快速传播、普通民众的高参与度无不体现了现代网络媒体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监督威力,它有效促进了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司法进程更加民主。在这一过程中,参与的女性也许是职业妇女,也许是家庭主妇,也许仅仅是学生,然而无论哪个年龄层次、文化层面,无论何种职业、地位的女性都有了监督、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力量,也就为保护其自身甚或他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力提供了基本的途径保障。 2.女性法官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女性被排除在文化与公共领域之外,尤其是封建时代的中国,司法审判是男性的专利,女性被要求“三从四德”,完全从属、依附于男性。社会发展带来的女性解放运动和女性主义的发展,促使女性突破自然非理性以及私领域的束缚,开始登上中国司法舞台。1944年,钟期荣作为中国历史上首位女法官步入人们的视野,1949年,费路路成为新中国首位女法官。虽然直到改革开放的近三十年时间里,女性法官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少,然而,女法官的出现本身已经表明,女性已经能正式参与司法审判过程,并开始掌握司法审判主动权,在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发展中女性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见、实现自己的追求。改革开放后,尤其是 1995 年《法官法》的颁行更为一大批有为女性走上审判庭创造了条件。 以笔者所在的西部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13年1月份的数据显示,该院当时总共有男干警104人,女干警39人,女性仅占总人数的27.3%。然而,就2007年-2013年这7年来的人员录用情况看,该院在这一时间段总共招录了55人,其中男性24人,女性31人,女性占总人数的56.4%。且该时间段招录的女性学历情况为:专科学历2人,本科学历25人,硕士学历4人;男性学历情况为:高中学历2人,专科学历3人,本科学历18人,硕士学历1人。就这一新招录人员基本情况看,女性招录人员无论是数量或学历程度上均高于男性,虽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文研究数据有限,然而该数据也让我们从某一方面看出,在同等条件下,女性的就业竞争能力并不弱于男性,女性从属于男性的历史在这方面已经得到了根本逆转。女性司法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多,表明女性可以并且正以更积极的状态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发挥自己的能动性。 3.女性陪审员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 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源于国际人权法,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0条和第11条最早对公正审判权做出了规定。(9)该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正审判权的最基本要求就是每个人都有接受公开而公正审判的权利,权利的公正行使离不开必要的监督,陪审员制度由此应运而生。西方陪审员制度由来已久,在我国,自《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管理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现代文明的高速发展给女性逐步走入社会、从私领域跨入公领域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女性法官大量涌现的背景下,女性陪审员的人数也有了进一步提升。仍以笔者所在的西部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05年开始选任陪审员,至今陪审员总人数为45人,其中男性29人,女性16人,女性仅占陪审员总人数的35.6%。然而,就2011年新一批陪审员选任的情况看,该院在此时间段共招录10人,其中男性3人,女性7人,女性占新选任总人数的70%。 女性陪审员来自不同的行业,她们以女性的细致、耐心、亲和等独特优势参与案件审理、调解工作,监督法官依法办案、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女性主义对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的重构 国家与法律并非总是理性的,会受到不同社会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连带的,审判权行使作为法治发展的一个方面也不可避免地会因其所存在根基、所使用工具的影响而带上非理性、非公平的色彩。 就女性而言,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在父权统治者及为其服务的学术界的共同作用下,女性长期处于人为划分的二元论中的非理性、私人领域中,而这一领域恰恰处于从属、依附的地位。“既有的父权理论没有作为女人的位置;女人至多是作为男人的苍白的影像被接纳”。[10]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女性长期遭受忽视,在法学上几乎不存在,整体的法学理论、法学意识、法律条款几乎都以男性的目光、男性的语词建构而成。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对于女性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谈。 随着社会及女性主义的发展,女性的经验与视角开始纳入人们的研究视角,女性主义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更有利于女性及更有利于全面、客观地认识世界、分析问题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对女性主义而言,要在现有的不利于女性的社会环境中寻求突破,则必须打破现有困境实现新的理论甚至社会建构,后现代主义因此成为女性主义的一个重要研究方法。 后现代主义认为,在某一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东西未必是真理,反而是以自我为中心、排他性的东西。在西方二元对立的世界里,文化优于自然、公共领域高于私人领域,自然的,男性主导女性,整个西方思想都是建立在这一核心观念基础之上。后现代主义就试图颠倒这一情形,关注被忽视、压抑的问题,重构一种新的理念。在这一过程中,后现代主义十分强调文本、话语,重视解构。解构源于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的“摧毁”概念,现通常指一种阅读方法:首先,它关注一个文本中的二元对立物,譬如像男人与女人;然后说明这组对立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为何一方处于核心的、有利的和自然的地位,另一方处于被忽视、被压抑和被边缘的地位;再后它打破和颠倒这种等级偏见状态,造成文本的含义与其当初的含义相反;最后,它让二元双方处于无等级、平等的状态中。[11] 1.重构女性意识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作用 在后现代主义看来,知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知识由处于社会中的人所建构,但相对的,整个世界都由知识所建构,人们所看到的世界并非客观实际却总是由知识所建构,意识则是知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世界由哪种知识建构,却取决于权力,而长期占主导地位的二元论忽视了女性,也压抑了女性意识的社会作用,女性意识对于世界、对于审判权的影响微乎其微。 女性主义却认为,作为两性中的另一方,女性意识并非个人或主观的存在,而是属于集体的全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之一,女性意识的缺失意味着社会意识的偏颇。而要提高女性地位、加强女性作用就必须重新调整原有的不公正的知识架构,重构有利于女性的知识体系。同样的,审判权要公正行使就必须充分考虑、重视女性意识。因为女性个人的遭遇并非完全因个人生理、心理所致,社会结构无疑是构成女性遭受不公对待的重要原因。只要将女性放在与男性同等的地位考量便会发现,社会中本来广泛认为对女性无害或较好的事件其实并非如此。要建构正确观念,重视女性权益,就必须将女性意识纳入法律程序并调整进审判权行使中进行考量,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目标。 2.重构女性经验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作用 传统二元对立思想下,不但自然与文化、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有着高低之分,而且对立的二者之间是互相阻隔的。不但女性自身被阻隔在私人领域中,只能成为男性个人的依附、财产的延伸,而且有关女性的意识、经验由于被贴上了非理性、低级、琐碎、浅薄的标签而在公共领域中几乎找不到存在的空间。这一情况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并造成了持久的影响。 现代社会,女性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所谓的公共领域并获得了较好的成就,然而,在长期的观念影响下,男性依然很少涉入所谓的私人领域,大部分进入公共领域的女性其实仍然在兼顾着私人领域,因而产生了大量的“公私兼济”的女性。由此,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公私领域及对男女的划分极为不公正、不合理的特点。女性完全能胜任公共领域的活动,甚至还能兼顾私人领域,其视野、经验并非传统假定的那般低级,反而比男性有更为全面、独到的内在,只是被男权社会的强权所压抑、忽视,导致现代法律、法学理论均由男性语言建构,并未体现女性的经验与价值,甚至与女性经验存在很大的偏差。要解决这一现有问题,就必须实现法律、审判权的重构,将女性的需要和经历纳入立法、司法审判中,否则真正的公平、公正将难以实现,这从下文的一个案例中可见一斑: 1986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起诉西尔斯雄樟公司在对待女性员工中实施了性别歧视。雄樟公司提供了若干的证据证明是女性员工因为自身的所谓“天性、教养和兴趣”而不愿意接受委托销售大宗商品的高薪工作。出于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对女性刻板印象的描述,美国法院最终作出了被告不聘用女性职员从事委托销售大宗商品的行为并不涉及到性别歧视的法庭判决。 类似的明显出于对女性的刻板印象而作出的不利于女性判决的案例目前已有所减少,但仍以不同形式甚至更隐蔽地存在着,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不考虑女性经验,而是遵从于传统的有失偏颇的思维与经验,则仍将会使女性处于受害者的地位,重构女性经验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和地位势在必行。 三、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 法治社会发展至今天以其强有力的优势表明,法治代替人治势不可挡,人类所一直追求的自由、公正、平等有了法治这一最好的解决途径。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在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不断影响下,女性逐步从传统文化所导致的歧视、压迫中走出,并以强大的适应力融入现代社会发展的脚步,开始以全新的姿态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半边天”。女性和法治二者间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正是法治给了女性更强有力的保护、发展自己权益的途径,而女性的日益融入也促进了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因此,女性要获得新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发展,法治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女性,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中的作用,确保审判权公正行使,促进审判权权威地位的建立与维护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首先,正如本文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司法审判面向的是全社会的人,不分性别、阶级、贫富,因此,要不断完善和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司法审判就应将两性之一的女性因素纳入考量,充分顾全司法审判中的女性构成因素,重构不利于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不合理的性别知识体系。 其次,就女性自身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对待两性间的异同,勇于突破传统性别观念对女性的不合理塑造,充分肯定自己的价值,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充分运用现代社会的各种有利因素,不断提升自身各方面能力和素质,加大社会参与度,在公正的司法审判环境中实现自身发展并反过来推动、完善司法审判权行使的公正性。 再次,就社会而言,正如后现代主义所揭示的,任何知识都是由权力所构建的,每一历史阶段的认识并非总能全面认识、反映客观世界。平等、正义总是相对而非绝对,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有限认识基础上尽量做到公正。封建时代在父权语境下对于女性的不正确认识已经使女性受到长时间的不公正对待,使其被排除在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力范围之外。现阶段的我们要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充分认识男性、女性的异同,顾全到男性、女性间由于历史、生理因素造成的差异,不过分苛责,做到“求同存异”,坚持原则性的同时灵活处理审判权行使中的性别因素问题,如此,方能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结语 综上所述,自由、平等、公正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审判权能公正行使是每个人的期望与目标,然而,审判权公正行使并非绝对全然的对每个人一样,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性别不同、存在着生理与心理分别、存在着历史经历差别等各方面的差异……本文并非出于对于女权主义的狂热拥护而下笔,而仅仅是出于一种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中立立场提出的论题;并非是要以女权主义为支撑争取更多超越男性的女性权利,而是认为,虽然现在的中国法律对于女性做出了较多的倾斜性保护,但是,遭受了两千多年封建思想荼毒的中国人民,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歧视女性的思想深埋心间,即便是女性自身也难以避免。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女性主义分析,让我们看到了由于历史、生理、心理等因素所造成的男女差异,这一差异造成了时至今日男女间仍无法磨平的差距,其影响由于惯性思维的作用历久弥新。要达成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需要我们一同努力,在对历史、现实进行全面了解、审视的基础上对于性别因素进行合理的解构,使二者达到无等级、平等的状态,如此,方能真正实现不需要考量差异地公正行使审判权,最终成就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公平正义。 【注释】 [1]荆世杰著:《全球化的社会性别学与中国社会性别研究的区域趋向》,载《社会科学家》2007 年第 5 期,第 49-50 页。 [2]倪世雄等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3]倪世雄等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4]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7页。 [5]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6]谭兢嫦、信春鹰主编:《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237页。 [7]倪世雄等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8]迈克尔·罗斯金、罗伯特·科德、詹姆斯·梅代罗斯、沃尔特·琼斯著:《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页。 [9]黎晓武著:《论公正审判权》,载杨海坤主编:《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8页。 [10](美)约瑟芬·多诺万著:《女性主义的知识分子传统》,赵育春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11]倪世雄等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作者单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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