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关于超过时效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
作者:蔡军如   发布时间:2013-11-14 13:44:52


    【案情】

    被告李某因经营花炮厂需要于2009年6月22日向原告王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0年12月21日还清。借款后,原告王某也一直没有去催款,直至2013年4月25日,原告王某当面才向被告李某催款,但被告只书面承认此笔借款并且同意偿还部分债务。不料被告王某还是未偿还借款,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分歧】

    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只同意偿还部分的效力认定。

   【评析】

    第一种观点,应认定债务人李某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为:债务人既然书面承认全部借款数额,这是对借款事实的确认,尽管只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只要是义务人认可了履行义务,则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考量,应认定同意履行部分义务的现有事实状态已推翻原全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状态,综上,应视为债务人李某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第二种观点,应认定为债务人李某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理由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都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本案中,债务人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判断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均规定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要件,因此,依据法律当然解释,在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应以义务人同意履行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并非以承认作为断定义务人是否放弃所属时效抗辩权的要件。具体到本案中,债务人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事实状态,非同意履行债务,故依照上述分析,应认定债务人李某放弃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