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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分娩未满一年 男子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1-14 15:23:26


    本网讯(金川)  李军因夫妻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妻子分娩后尚未满一年,不符合离婚的起诉条件,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军与被告幸英在大学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7日生下婚生女儿。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2013年9月23日,李军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幸英于2012年10月7日分娩生下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至原告李军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时分娩尚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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