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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立案工作
作者:赵文平   发布时间:2013-11-15 09:02:51


    立案庭的工作有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受理工作和案件移送、管辖;有信访接待、诉讼引导、判后答疑;有庭前准备和诉前财产保全;有审判流程管理、诉讼案件简繁分流和预警提示;有司法统计和诉讼费管理;有司法救助、裁判文书的质检和人民陪审员工作等十几项工作,但是笔者在这里重点是要谈谈信访接待、立案审查、庭前调解和送达工作。

    以下是一个民、商事案件从起诉到结案的诉讼流程表:

                             信访接待

能联系到被告的、有调解空间的↙  ↓  ↘

                  诉前调解  立案审查  相关职能部门

            能联系到被告的、有调解空间的↙  ↓联系不到被告的

                       庭前调解  排期开庭

                                ↓

                            送达应诉材料

                有调解空间的↙  ↓没有调解空间的

                      庭前调解    移送业务庭审理

                                ↓

                         审判期间的跟踪管理

                                ↓

                           法律文书质检

                                ↓

                           法律文书送达

                                ↓

                          上诉案件的移送

    一、群众工作和信访接待工作

    记得笔者在永康法庭的时候,法庭里没有任何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也欠发达,只有一部手摇电话,你要通知当事人就只有亲自到当事人家中去找。所以说,当时,我们下乡办案都是走路去的,有时运气好的话可以坐拖拉机,到了农村,我们都是和老百姓同吃同住同劳动,休息时间,我都会主动的帮他们切切猪食、挑挑水做做饭。当时我这样做并不是说我有多高的觉悟,我只是为了不孤立我自己。你看啊,你是一个工作人,而他们是农村人,如果你不主动和他们拉近关系的话,他们会觉得你不好接近,那么你就真成了孤家寡人了。我们这个地方的老百姓都是很淳朴的,只要你没有官架子,他们都很愿意帮助你、配合你的工作,事实上,我们过去有很多的案子都是化解在老百姓家中的火塘边的。有很多时候,我们白天赶路或调查取证,晚上,我们和双方当事人围坐在火塘边,边喝茶边聊天拉家常,在拉家常的同时使当事人与我们的距离拉近了,因为不是在法庭上开庭审理,当事人也少了些许的拘束,在做工作时,寨子里的一些德高望众的老人也帮助我们做调解工作。因为这样的调解氛围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所以,我们有很多的案子都是在谈天说地、拉家常唠嗑的和谐氛围中轻松化解的。那个时候,乡镇上旅店、饭店都很少,交通工具也很少,下到村、社后可能不够时间赶回乡镇饭店、旅社吃饭住宿,那就只有在老百姓家吃住,如果你表现出一副高高在上的嘴脸,那你可能连个落脚之地也找不着,更别说办事了。做群众工作就要学会和群众打成一片,你不说把他们当成你自己的亲人来对待,但你至少要把他们当成你的朋友,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群众工作。比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你在打麻将的时候,已经输了很多钱,心情很不爽,这时候如果有人再用语言刺激你几句,你会更不爽,甚至会和人吵起来。但如果有人顺着你的心情你的思想说话,那你就会觉得这个人很亲近,觉得他很理解你,你可能就没有那么生气了。虽然你的钱都被他赢去了,但你却不生气,还觉得他是你的好朋友,下次再约你你还是很乐意和他一起玩,尽管你还会再输钱给他。我们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情绪很激动的,我们就要学会迎合当事人,顺着他的心情、认真倾听他的诉说,只有让他把心中的苦水和怨气倒出来,那他的情绪才可能平服下来,一旦他的情绪平服下来了,你和他才有道理可讲。否则的话,结果只可能是一个,那就是:事情没解决,当事人很生气,你也很郁闷。虽然当事人与你无冤无仇,甚至不认识,但是现在开始,他也会对你产生偏见,认为你是在偏袒另一方当事人,这样呢就很容易使事情陷入僵局。所以说,我们在接待来访群众或是在做调解工作时,我们一定要有耐心,顺好当事人,以人文关怀来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甘愿做他们的出气筒,扮演好法官的中立角色。大家一定要记住,我们的地位是中立的,就好比平时在生活中劝架一样,劝和不劝打,更不要和当事人对立起来,不要闹出双方当事人还没怎么样呢,你这个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却先和一方当事人把关系给弄僵了的闹剧。

    在新的形势下,信访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晴雨表、衡温计和减震器,它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在信访接待和处理过程中,我们针对不同的当事人研究不同的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引导诉前调解服务,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减少重信重访,有效杜绝到省、市上访,到法院缠诉缠访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认真听诉、耐心解答,以诚相待,充分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让每一位当事人都亲身体会到法院的人文关怀。对那些有可能越级上访、缠访、或产生热、难点问题的来访,我们一定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思想沟通、交流,准确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进一步做好法律释明和引导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立案审查

    (一)诉状形式审查

    起诉状是立案时需要审查的主要书面材料。在民诉法修改前依据的是第108条之规定,之后依据的是119条之规定,对于这两条的规定内容在修改前和修改后是一样的,没有改动,只是从原来的108条修改为119条而已。

    起诉状主要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署名和时间这四项内容。

    第一项审查内容是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为便于联系,要求当事人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诉状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个人合伙组织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应在诉状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及被告的信息及原户籍地。例如公告离婚案件。

    原告明知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提供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处所及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我们一般都要求原告提交被告的入狱通知书或原、被告之间通信的信封来证实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处所,以便于委托当地法院或监狱代为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实际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实际营业地址。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在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问题上呢要注意区分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那么,要如何区分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的问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的《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指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从上面谈到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批复中可以看也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是有区别的。被告不明确是指被告的身份不明确,而被告下落不明则指的是被告有明确的户籍地和家庭住址,但是他已经离开了他的户籍地和家庭住址,不知道他的现在的居住地的情况。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可以解读出“明确的被告”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在形式上被告要明确,原告通过身份和空间处所两个要素把相对方固定成为明确的被告;第二个是在实质上被告也要明确,也就是说,被告不仅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形式上的身份,而且还要明确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如果被告是公民的,以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确定其家庭住址;如果被告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工商档案或有关登记、备案部门的登记、备案材料为依据来确定他的住所地。其中,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以营业场所为住所地,而其他组织,比如说学校、机关等组织则以办公场所为住所地。如果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足以使被告明确,只是不知被告的现在居住地或被告下落不明的,仍应认为被告信息是明确的,我们不应当以被告信息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正如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一样,虽然有了一个明确的被告,有了家庭住址,但是其下落不明,我们便以公告的形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只不过这类案件是在起诉前原告就知道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而刚才谈到的问题却是在起诉以后送达时才知道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象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公告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

    第二项审查内容是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保护他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也就是说,原告通过诉讼所要求达到的具体的目的。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诉讼请求是给付物的,那么,诉讼请求就应当写明物的种类和数量,如果诉讼请求是一种行为的,那么,诉讼请求就应当写明要求被告要为什么行为或不为什么行为。比如说离婚案件的诉讼请求就应当写明几项内容,一个是婚姻关系问题,一个是子女抚养问题,再一个是财产分割问题和债权债务问题。又比如说侵权类案件,其诉讼请求就应当写明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内容。再比如说合同类案件,其诉讼请求就应当写明是要终止合同还是要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项审查内容是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事实包括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现状,也就是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明显缺乏关联性的,审查立案的法官就应当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原告应当依据事实和理由来确定诉讼请求。

    第四项审查内容是署名和时间。

    诉状应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如果原告授权他人代为起诉的,必须有明确的代为起诉的授权,但诉状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诉状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以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的起诉时间。在这一点上呢,实际上我们没有很认真的要求原告更改诉状落款时间,也没让原告注明递交诉讼的时间,这就有可能造成案卷质量评查时出现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立案的情况发生。比如说,原告是在三月一日写的诉状,落款时间也是三月一日,但他是四月一日才来递交诉状,即便我们当日就办理了立案手续,但是从材料上看,我们就是审查了一个月才受理此案,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就是程序违法。所以说呢,我们立案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二)原、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2012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原告和被告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对于原告的确认,采用的是“适格说”的标准,也就是说,他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对于被告的确认,采用的是“表示说”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有个明确的人作为被告即可。而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明确的被告提出了适度的“适格说”的要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要有明确的被告的身份信息,必须提供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也应列明其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何审查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呢?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的,例如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被侵权的一方当事人。在审查原告起诉主体资格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如果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状中必须写明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原告的关系,并由法定代理人签名盖章,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证明,以证明其与原告的关系。如果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成立的有关资料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其次,被告应该明确和适当。明确是指被告主体的特定性,比如说具体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地;适当是指被告应当是原告诉请法律责任的可能承担者,正如前面说到的,“明确的被告”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在形式上被告要明确,原告通过身份和空间处所两个要素把相对方固定成为明确的被告;第二个是在实质上被告也要明确,也就是说,被告不仅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形式上的身份,而且还要明确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比如一个违约纠纷案件,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上看,被告应当是违约方,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应当是侵权人,但是,被告是否真是违约方或是侵权人,这就有待于法庭的审理来确定的问题。所以说,立案阶段的被告的“适格说”是适度,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仅从程序审查上很难得出被告是否就是原告诉讼请求的承担者。只有在一些从证据材料上就对被告规定很明确的案件中,立案审查时才能确定适格的被告。比如一个离婚案件,从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情况上看,原告是和张三结婚的,那么,在这个离婚案件中的被告肯定只能是张三,而不可能是李四。再比如说你对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不服,不能以派出所为被告,要以他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局为被告。

    如果我们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诉状记载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我们就会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予以更正。但是,如果当事人拒绝更正的,就要把我们给当事人做释明工作时的情况记录附在卷宗里,以防当事人事后说我们在立案时没有给他解释清楚,从而使法院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三)起诉事实证据材料的审查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起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起诉证据也就是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起诉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起诉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1、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或身份关系的材料,例如合同纠纷,应提供合同或证明合同关系的其他书证等材料,婚姻纠纷应提交结婚证书及身份证明等材料。2、证明违约或侵权等纠纷事实的材料,例如合同违约纠纷,应提供履行和违约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侵权纠纷,应提供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事实材料等。3、其他的能够证明纠纷的发生、过程以及现状的证据材料。4、受案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为了避免发生滥诉,在立案审查时要求原告提交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我们一味地要求原告必须提交能够证实被告就是其诉讼请求的承担者的所有证据材料,过多的进行实体审查,那就无形中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这就要求我们立案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灵活掌握。从新民诉法第65条规定来看,既然规定给当事人举证期限,那就说明法律并不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交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实体证据。也就是,实体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四)案件管辖的审查

    立案庭在立案时对管辖权进行审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审查合同或者当事人有没有关于案件管辖的协议条款,或者有没有仲裁条款,如果有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有协议管辖条款且该条款有效的,应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作了明确规定)。2、对被注销城镇户口或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和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外出就医的除外。4、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今年我们受理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的住所地是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的住所地是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本案的诉讼标的是117万元,因合同履行地在永德,原告坚持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立案庭认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本辖区的情形。该案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本辖区,不属于规定中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我们法院以新民诉法第23条的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受理了这个案件。

    三、送达工作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把诉讼文书及时送达给受送达人,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传票、出庭通知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的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得以及时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不能及时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案件就不能得到及时审理,就会使审判工作处于被动局面。比如说2012年我们受理的一个案件,因被告居住地在麒麟区,我们没法直接送达,只有委托当地法院代为送达,通过几次委托都没能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最终只能公告送达。因为三番五次的委托送达都没能将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致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处于一个很被动的局面。

    在送达工作中,我们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送达方式,其中采用最广泛的是直接送达。为了节约送达成本,在直接送达中,我们最常用的方法是在立案时就让当事人尽量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先通过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来领取诉讼材料,如果不行再上门送达。

    为了保障案件能够如期开庭,保障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送达组的同志穷尽了一切办法,动用了一切社会关系。比如说今年的132号案子,龚怀彬诉杨永兵、李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永明是永德县勐板中心校的老师,尚未成家,他是乌木龙人,他的父母都在乌木龙,他住在勐板中心校,不与其父母同住,我们立案庭送达组在送达被告诉状副本的时候得知,李永明因病到昆明住院,但却不知道他住的是哪个医院,他的手机也不开机,这就给我们的送达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显然,直接送达送不了了,因为没有同住成年家属,留置送达也送不了,我们立案庭送达组的同志动用了他们的一切社会关系,亲戚、朋友、同学。通过同学找亲戚,亲戚找朋友,朋友再找到当事人李永明,让李永明打开手机,我们送达组才联系到当事人,通过与其说明情况后,他委托他们学校的老师替他领取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使案件在期限内得以送达,使案件如期开庭成为可能。所以说,送达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跑跑腿的问题,他既要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还得要考虑成本问题。

    四、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

    从这一个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表可以看出,立案庭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各个环节,从信访接待到立案审查再到应诉材料的送达,在这几个环节中,只要有调解空间的我们都力争做好调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宗旨,按照“边接待、边立案、边化解”的工作模式,注重立案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立案前调解与非诉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诉前、庭前调解工作中,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采取一定的灵活性,不断创新庭前调解的方式方法,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每位调解法官在审理和调解案件时,都应该要做到耐心细致,心想到,嘴说到,腿跑到,通过对当事人的法律解答,消除他们的疑虑和戒心,使他们对法律清楚,对责任明白,对调解满意。针对不同的民商事案件和当事人的特点,可以面对面的调解;也可以背靠背的调解;可以进行诉前调解,也可以进行庭前调解;可以请当事人亲朋好友参与调解;可以把当事人通知到法院调解,也查以通过电话调解。例如重庆聚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都很忙,我们便通过电话调解,使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基本一至后再抽空来立案庭完善相关的程序性工作,因立案庭做了诉前财产保全工作,所以该案审结后便得到了及时履行。还有一起被告远在缅甸国的涉案标的为48870.45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在送达过程中通过电话调解,历时三天得以顺利调解并执结。再有一个案件,被告因对原告提出与其离婚心存不满,加之家庭经济较为拮据,其父母亲对他们的婚姻干涉也比较大,为了能与其父母进行沟通,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司法为民宗旨,通过与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协调后,由案件承办人参与诉状副本的送达工作,并在送达过程中就地将案件化解了,因为工作做得较为细致,涉诉标的得到了当庭兑现,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或起诉即来即调,一步到位。对一些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可以先联系各方当事人,首先了解事情的原委及引发争执的原因,极力寻找化解矛盾的突破口,有了调解的根据和基础即开始调解,将一些矛盾及时化解在诉讼大门之外。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促进和营造一个和谐氛围。灵活多样的方法和措施,能使庭前调解工作取得一个较好的成绩。

    (作者单位: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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