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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跳车身亡 捎人司机被判赔近四万
发布时间:2013-11-18 13:33:03


    本网讯(朱建锋 杨玉明)  2012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河驾驶东风小康微型小货车乘载赵明等3人,(三人均坐在驾驶室内) 由东向西行驶时, 正在步行的王珂、乔文拦车要求乘坐该小货车,经询问得知,王珂、乔文是邻村人,想搭车返回。王河就让两人上了后车厢。当小货车行至王珂工作的地点时,王珂、乔文从车上跳下,王珂摔死。11月18日,笔者从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司机王河赔偿死亡者家属39846.42元。

    事情发生后,死亡家属要求司机王河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并赔偿二原告死亡丧葬费、抢救费等费用共计90892.84元,扣除被告人已支付的13800元,余款77092.8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晚20时左右,乔文电话约王珂等人到大街夜市摊吃饭。饭后,王珂与乔文步行返回其打工地点。被告人王河驾驶东风小康微型小货车乘载赵明等3人为王河经营的宾馆寻找客人就餐、住宿。约晚11时左右,因未找到客人,王河乘载三人返回自己村里。

    当王河驾驶小货车行至一山村时,车速较慢,这时正在公路右边步行的王珂与乔文叫停了这辆小货车,想到都是邻村人,王河便同意二人上车。但车内的一人说,车内没位置了,要坐的话,坐后车厢好了。王珂乔文坐货车后箱内后,小货车继续行驶。当车快行至王珂打工地点时,王珂,乔文从车厢内跳下。之后,司机王河等人行驶到一交叉路口时,发现二人跳车,王河便掉头返回至二人跳车处,见他们二人对乔文说赶快扶王珂回去吧,说完就驾车回去了。之后,乔文扶王珂到自己工作宿舍,王珂头疼,随后拨打了120,经医院抢救无效,约凌晨1点,王珂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珂属外界钝性暴力至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王河未取得驾驶资格,缺乏系统的有关安全行驶的理论知识,其作为司机,车厢内搭乘有人,应时刻注意行驶安全,其不问王珂二人到哪里下车,也不知二人何时跳车,未尽到司机的安全驾驶职责,所以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为30%;王珂与乔文搭乘王河驾驶的机动车跳车,根据王河听说二人跳车后还返回查看及双方对话内容,车内四人应不存在恶意不停车,王珂从行驶的机动车中跳下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王珂拦车及二人上车后车内四人均未表示反对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同意顺路捎二人回村的默许行为,不能因事故发生而对该好意同乘行为持否定态度,对于司机赔偿责任适当减轻比例为20%。王珂死亡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抢救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132080.6元,丧葬费15151.5元,精神损害抚慰50000元,共计199232.1元,由被告人承担20%为39846.42元,扣除已支付的13800元,应再支付26046.42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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