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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疑自己的面包车被刮 男子出手伤人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11-08 11:24:51


    本网讯(邓凤明 陆燕玲)  黄明寿怀疑宋志广刮花其车,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便上门将宋志广打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黄明寿赔偿原告宋志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133.30元。

    原告宋志广与其妻子租用他人房屋经营一家摩修店。2013年4月20日晚,原告宋志广及其妻子关上摩修店卷闸门后在店内吃饭,被告黄明寿怀疑其停放在原告宋志广店面门口的面包车被原告宋志广刮花,于是被告黄明寿拿着一根木棍来到原告宋志广的摩修店并用木棍敲打卷闸门,原告宋志广开门查看究竟时,被被告黄明寿用木棍打伤臀部、腰部、胸部及头部,原告宋志广抢过被告黄明寿的木棍后与被告黄明寿扭打在一起,被告黄明寿的父亲梁进宗闻声赶到后也打了原告宋志广两拳,后被周围群众赶过来拉开制止。

    另查明,原告宋志广受伤后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钝挫伤。原告共住院7天,期间用去门诊治疗费1218.50元(713.50元+372.10元+132.90元),住院治疗费6463.60元,住院期间有护理人员一名,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两周。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7682.10元(1218.50元+6463.6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7天=280元;3、误工费:25703元/年÷365天/年×(住院7天+全休14天)=1478.40元;4、护理费:25703元/年÷365天/年×7天×1人=492.80元;5、交通费:200元,以上各项合计10133.30元。因赔偿问题,原告宋志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明寿赔偿损失1013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宋志广、被告黄明寿互为邻居,本应和睦共处,被告黄明寿的车辆被刮花,应在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与对方协商和平解决,反之,被告黄明寿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因怀疑是原告宋志广所为,便上门将原告打伤,在本次事故中,被告黄明寿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对原告宋志广因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宋志广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宋志广诉请的各项损失,根据原告宋志广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黄明寿应赔偿原告宋志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0133.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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