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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狗咬伤诉至法院 二审获赔二百余元
发布时间:2013-11-18 16:51:05


    本网讯(崔传军)  “狗咬人,主人赔”,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居住在三门峡市陕县的王春梅却没那么幸运,她在家属院内被狗咬伤,却没有人为注射狂犬疫苗的防疫费买单。王春梅遂将饲养狗的主人张自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防疫费230元。11月15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张自强赔偿王春梅防疫费230元;驳回王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春梅、张自强是三门峡市陕县卧龙街家属院同一单元的邻居,王春梅饲养一只名为“莫卡”的雄性狗,张自强饲养一只名为“吉娃娃”的雄性狗。2013年1月14日下午7时左右,王春梅、张自强各自遛狗返回时在院内相遇,两只狗狂吠,继尔相咬,王春梅在准备把自家狗抱走时,手被张自强的狗咬伤。后王春梅到张自强家说明受伤情况,并要求张自强承担注射狂犬疫苗的防疫费,但张自强拒绝赔偿。

    王春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张自强赔偿防疫费230元的诉讼请求;二、张自强赔礼道歉、采取措施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张自强赔偿王春梅防疫费230元;二、驳回王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自强对该判决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王春梅的伤不是我的狗咬的,不应当承担承担责任。

    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从王春梅、张自强庭审中的陈述、答辩以及王春梅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王春梅在阻止当事人两狗嬉斗时被张自强所养之狗咬伤,张自强未能举证证明王春梅被狗咬伤是因王春梅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故张自强应当承担赔偿王春梅被其狗咬伤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王春梅要求张自强赔偿防疫费23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王春梅要求张自强“赔礼道歉,采取措施,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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