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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不归 法院判共同财产抵子女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3-11-18 16:59:37


    本网讯(严义)  狠心妻子抛弃丈夫,丢下孩子离家数年不归,留守丈夫诉求分家获法院支持。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对夫妻同居生育的子女和创造的财产作出了处理。

    2000年,原告吴学举与被告赵文芬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双方生育两个孩子,孩子和原告吴学举一起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修建了两个进出的石混水泥平房。

    法院认为,原告吴学举诉求抚养两个孩子的主张,因被告赵文芬下落不明,且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吴学举生活,两孩子由原告抚养,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吴学举诉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同居财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生育的子女,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同居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利享受。

    法院同时也认为,鉴于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判决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没有实际意义,将被告所有的同居共同财产份额折抵子女抚养费较符合本案实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生育的两子女由原告吴学举负责抚养,共同修建的两个进出的石混水泥平房归原告吴学举所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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