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医疗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高龄产妇服禁药 胎死腹中起诉医院获赔四万
发布时间:2013-11-19 10:44:31


    本网讯(罗文小 李国红)  高龄产妇遇见鲁莽医生,服用孕妇禁用药物致使胎死腹中。11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陈某医疗费等损失6543.6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原告刘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初,原告刘某怀孕。2011年10月9日,原告刘某到被告处检查,超声检查显示:晚期妊娠,单活胎,因原告存在血压较高的症状,被告医生为其开了四天量的硝苯地平片和卡托普利片服用。原告回家服用药物后,感觉身体不适。2011年10月14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问诊,被告医生再次为刘某开了硝苯地平片和卡托普利片服用。

    2011年10月24日,刘某到被告处检查,超声检查显示:晚孕,胎死宫内。次日,刘某入被告处住院,同日经手术取出宫内死胎。后查实,卡托普利片说明书中于“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一栏中载明“可影响胎儿发育,甚至引起胎儿死亡,孕妇禁用”。原告方认为是因被告医生开具孕妇禁用药物导致胎儿死亡,要求被告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科学、正确的诊疗服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原告刘某怀孕后因血压偏高到被告处问诊,被告医生明知孕妇作为特殊人员,对于药物的使用需高度谨慎,且原告系高龄孕妇,被告更需特别注意药物是否适合孕妇服用,而被告医生却两次为原告刘某开具了孕妇禁用药物,属于违规用药,违反了诊疗规范,具有重大过错,而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导致胎儿死亡的其它情形,对被告辩称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应对胎儿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系高龄产妇,胎儿的死亡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法院酌定原告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