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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拖欠饲料款 法院判决如数还
发布时间:2013-11-19 10:48:04


    本网讯(费晖)  日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赊欠饲料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余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饲料款人民币七千八百七十六元四角。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先生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2年10月7日在原告吴某经营的奉新县某饲料店赊欠饲料,其中玉米22袋、豆粕15袋、麦麸20包,欠饲料款合计人民币7876.4元,被告余先生在原告吴先生出具的赊欠记录上对所欠饲料的种类、数量及金额签名确认。原告吴先生多次向被告余某催索烟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饲料,被告以其个人名义在赊欠记录上对饲料的种类、数量、金额签名确认共欠饲料款人民币7876.4元,双方因此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余某未按约向原告吴某支付饲料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人民币787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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