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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后悔婚 法官判彩礼酌情返还
发布时间:2013-11-20 08:49:13


    本网讯(方光璞)  男子王生与女子陈丽订婚后又悔婚要求返还彩礼,女方以本地习俗男方提出退婚则彩礼一律不退为由拒绝,为此,双方由“亲家”变为“冤家”。11月19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陈丽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生彩礼现金6000元,同时驳回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王生与被告陈丽经媒人介绍,于2012年2月7日订立婚约确立恋爱关系,当日,原告依农俗给付被告彩礼现金11000元,另送给陈丽买衣服钱500元和给小孩钱1000元。2012年2月8日,王生和陈丽共同去苏州打工并同居,原、被告同居期间发生纠纷。2012年2月17日,陈丽返回娘家,后原告提出解除婚约,被告通过媒人只同意退还彩礼3000元,原告不同意,双方经媒人协商不成,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依农俗定亲并同居,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双方已经解除了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约彩礼纠纷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已有同居事实情形,且原告首先提出解除婚约,法院认为被告适当返还6000元为宜;原告给付被告款物及小孩钱,具有赠与性质,被告可不予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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