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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趁停产盗销煤矿设备 法院判盗销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20 09:10:47
本网讯(张凯) 煤矿停产期间,该煤矿工人陈红林将煤矿价值10385元的器材盗走,收购废品的吕德海明知是盗窃所得物资而予以收购。日前,贵州省黔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红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吕德海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陈红林系河南省夏邑县人,系贵州省黔西县金兰镇龙华煤矿工人。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陈红林趁龙华煤矿停产期间,将该煤矿价值10385元的砂轮片、水套总成、叶轮等物品盗走。次日,陈红林将所盗财物运往吕德海家出卖,被告人吕德海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却以545元的低价收购。案发后,所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金兰镇龙华煤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德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所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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