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孙冠华 李春红) 2013年10月30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河南万和不锈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违法所得2679000元予以没收,并判处被告单位主管人员尚红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7月13日,被告单位河南万和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任何货物销售的情况下,收取东阳市海洋稀土材料回收有限公司(另案处理)2679000元,先后两次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2份,税额3445079.07元。被告人尚红超系河南万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2年7月20日、11月27日,尚红超经手将河南万和公司收取的2679000元退至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河南万和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尚红超作为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尚红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违法所得2679000元已全部由被告人尚红超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