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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公公抡棒痛打“不文明”儿媳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1-20 10:43:54
本网讯(段琼梅)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公打儿媳致重伤,公公获刑三年,缓刑五年的故意伤害案。 2013年1月3日18时许,高文兰(系被告人杨朝荣之大儿媳)到老房子门前敲炭,发现钉锤不见就开始乱骂,肖太慧(系被告人杨朝荣之小儿媳)听见后就出来与高文兰理论,双方发生吵闹。杨朝荣(1950年12月1日生)在屋里听见门外的吵闹声,便出门喝斥,要求两位儿媳滚回家去。肖太慧闻声回了家,高文兰便与杨朝荣发生争吵致抓打。抓打过程中杨朝荣抡起木方将高文兰左膝部、右胸部、左面部打伤。后经鉴定高文兰左膝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右胸背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左面部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综合评定为重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朝荣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给高文兰作为医疗费用,高文兰书面请求鲁甸法院对杨朝荣从轻处罚。 鲁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朝荣用木方故意伤害高文兰身体致高文兰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是,鉴于本案的发生系家庭矛盾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与了赔偿协议,并征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传讯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综合全案,判决被告人杨朝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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