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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骗车抢劫再骗钱 “屡试不爽”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3-11-20 13:30:19
本网讯(黄聪 苏娟) “80后”前科男子丁修民,出狱后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骗取他人汽车后,驾驶盗窃汽车抢劫1400元,然后再骗取聘请的司机油费450元,最后又将车辆抵押给网友得款2200元,可谓是“喜事连连”。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丁修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丁修民,1985年出生,小学文化,2010年5月5日因盗窃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丁修民在万载县租用被害人刘某的长安牌红色小轿车到靖安,约定租车费550元。当车行至高安市城区转盘处,被告人丁修民购买一把砍刀放在车上。车行至高安与奉新交界处,被告人丁修民以帮老板收帐为由,驾驶刘某的汽车来到靖安县。12时许,在刘某多次催促下,返回将刘某送至奉新县吃饭。饭后又驾车来到靖安。刘某在被告人丁修民开车离去之后,不断电话联系被告人丁修民,被告人丁修民以晚些回来为由,一直未将车归还刘某。次日五时左右,刘某联系不上被告人丁修民,遂报警。 2012年9月9日,戚邦国与电动车维修个体户陈某因修电动车之事发生矛盾,经民警调解,戚邦国支付25元修理费。被告人丁修民从戚邦国处得知情况后,提出“修理”陈某,戚邦国不同意。2012年9月11日17时,被告人丁修民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谎称其父亲的电动车是在陈某店里买的,现坏在香田,要陈某前去修理。陈某接电话后,来到靖安县交警队门口坐上被告人丁修民从刘某处骗来的长安牌小轿车。陈某上车后,被告人丁修民驾车将陈某带到安义县城偏僻处,对陈某称,“你得罪了我的朋友,今天是替朋友来教训你的,我在安义县还有6、7个同伙,拿钱来解决问题”。然后,又从汽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威胁陈某。陈某无奈,便打电话向在安义县城卖电动车的朋友李纪借钱。当即,被告人丁修民驾车载着陈某来到李纪经营的电动车店,陈某下车先走进店内拿钱,被告人丁修民随即也进入店内。陈某被迫将从李纪处借来的1500元交给被告人丁修民,后被告人丁修民给100元钱陈某打的士回靖安。 11日下午,被告人丁修民驾车来到靖安县之后,电话联系李某,自称是丁氏园林管理人员,以400元工资聘请李某驾车到杭州,两人约好到安义县加油站会面。当天20时许,李某驾驶汽车与被告人丁修民前往杭州,行至玉山服务区时,被告人丁修民以支付加油费骗取李某150元。到达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温泉处一家旅馆,被告人丁修民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某300元,然后,被告人丁修民以出去办事为由,要李某在宾馆等候,单独驾驶长安牌小轿车至浙江省丽水市,以需要费用为由将汽车抵押给网友杨某,得款2200元。12日,李某联系不上被告人丁修民,即与丁氏园林联系才知被骗。当天,李某花103元从杭州坐火车回靖安。经鉴定,长安牌小轿车价值2132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修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丁修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总计2187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修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赃物及赃款追回归还了受害人,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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