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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十八大谈基层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文左龙 发布时间:2013-11-20 12:29:45
【摘要】:
提高司法公信是全社会的期盼,是时代发展的要求。然而,实践中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基层法院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每年占全国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总数的近90%,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法院系统的整体形象。因此,我们有必要、有责任探寻司法公信不高的成因及解决措施,进一步增强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主题词:基层法院 司法公信 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 队伍建设 内容: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提出的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现实要求。
基层法院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职能部门,是承担审判、执行司法业务的主要力量。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截至2011年6月,全国共有3115个基层法院,下设9880个人民法庭;基层法院(含人民法庭)共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250827人,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76.9%。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基层法院共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30381840件,占全国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总数的89.28%。因此,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法院系统的整体形象。
一、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原因
司法的公信力是中国当下司法面临的现实热点问题,也是基层法院的共性话题。这主要与司法公信缺失密切相关,可概括为:对司法缺乏信心,对法官缺乏信任,对裁判缺乏信服,对法律缺乏信仰。造成基层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有体制、制度的因素,也有法官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及品格、作风等素养方面的内因。
(一)少数案件质量不高,判决难以服人。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基层法院业务水平、法律知识更新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瑕疵案”时有发生,少数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没有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甚至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二)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不高。
少数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不高,个别案件久拖不办、久审不判、久执不结。例如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胜诉后但执行不到位,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个别基层法院业务庭室处理案件也不果断,怕承担责任,或者碍于部门之间的情面,不能及时终结诉讼,反复研究,层层汇报请示,迟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影响了诉讼效率。
(三)群众观念不强,当事人难以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主要表现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在极少数基层法院、少数法官身上确实存在。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严重损害司法形象,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说,这都是对群众感情不深、群众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佳的表现。
(四)个别干警素质不高,损害了司法公信形象。
基层法院队伍是一支执法为民,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但是也不能否认,个别基层法院干警存在政治觉悟不高,严重败坏了基层法院的良好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一是少数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个别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甚至受贿枉法裁判。二是少数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庭审驾驭能力不强,司法能力尚需提高。三是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严谨,庭前准备不充分,开庭时间不准时,着装不符合要求,庭审行为不规范,有损法律尊严。
(五)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当事人缺少知情权。
公开是让社会消除疑虑、认知司法,让司法取信于民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但是,个别基层法院在因为工作任务重、人员少、认识不足等原因,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六公开”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当事人往往对案件审理的环节缺乏知情权,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有时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
(六)社会炒作个别案件,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如今网络、电视、报纸等传媒辐射力的愈发强大,为社会公众讨论、评断个案的提供了更多平台。尤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日益增强。一些敏感案件的炒作,导致群众因不了解而猜测,因猜测而众说纷纭,进而导致流言四起、局面被动、公信缺失。
二、基层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足,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加强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是解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乃至全国法院工作瓶颈的重要途径。
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综合工程,一定要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确保审判质量,提升队伍素质,接受外部监督,坚持不懈地加强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建设,从而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一)基层法院坚持不懈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始终坚守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价值追求和生命。司法公信的丧失也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基层法院必须以公正立公信,始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官严格司法、不偏不倚的优良作风。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一个错误的判决,不是污染了水,是污染了水源”。众所周知,司法公信力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来积累,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是人民群众认知司法、理解司法、评价司法、信任司法的直接依据。如果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没有公平、公正的裁判,就妄谈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层法院要让群众信服法院、信服司法,就要牢牢把握人民法院的宪法定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因地方政府或部门领导的一言一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严格和公正。
2、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努力使基层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3、加强审判管理。基层法院要着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落实案件质量“一案三评”、“交叉评查”等措施,创新建立《立案告知提示谈话制度》、《判后答疑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把群众关心关注的超审限、审判质量瑕疵等问题作为审判质效管理重点,加强工作整改,提高司法水平。
(二)基层法院坚持不懈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
基层法院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要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群众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坚持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路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负责的态度、良好的作风和极大的耐心,加强与当事人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将辨法析理等工作贯穿审判全过程,确保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
1、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1)完善巡回审判。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建立以基层人民法庭为中心、巡回审判联络站为主干、便民诉讼联络点为支撑、诉讼联络员为纽带、辐射乡镇村组的便民诉讼网络,大力开展巡回办案。(2)完善上门立案。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收案,及时开通“春耕绿色通道”,对涉农案件一律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确保广大农民顺利进行春耕生产。(3)完善“假日法庭”。进一步做好农村诉讼服务,安排干警做好基层人民法庭节假日值班工作,专门处理接访、咨询、立案、审理简易民事案件等具体事务。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在正常工作日出庭参加诉讼的,可通过书面、网络或电话等多种形式向法院申请开设“假日法庭”,预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开庭审理案件。(4)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努力为困难群众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给予救助,让困难群众都打得起官司。
2、要以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诉讼难题为突破口,努力完善基层法院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1)创新执行措施。实行“执行110”电话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布“老赖”名单,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2)依法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严惩拒不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努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开通“执行绿色通道”。妥善解决农村‘三养’案件、涉农案件、追讨农民工工资和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团民生案件难题。(4)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探索民生案件小额速裁、速执程序和办法,提高民生案件审判执行效率,通过保民生,实现得民心,提升基层法院公信力。
3、要着力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努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1)抓好信访制度落实。认真落实最高院“四个必须”、“五项制度”,结合基层法院地方实际出台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措施。(2)集中开展信访案件化解专项活动。扎实开展“大排查、大预防、大调处”工作,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积极开展领导干部接访、带案下访等活动。(3)科学运用信访案件化解方法。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科学运用“四加四”涉诉信访工作法,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四加四”工作法,即:协作到位、帮扶暖心;领导到位、接访热心;责任到位、倾听耐心;措施到位、真诚交心。
(三)基层法院坚持不懈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始终积极推进司法公开。
谣言止于真相,公信源自公开。公开是让社会消除疑虑、认知司法,让司法取信于民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事实表明,一些基层法院敏感案件的炒作,往往是司法不够公开导致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司法公开是一种态度、一种自信、一种力量,有助于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个别基层法院由于司法不公开,导致群众因不了解而猜测,因猜测而众说纷纭,进而导致流言四起、局面被动、公信缺失。尤其在网络论坛、微博、手机微信等高科技传媒普及的今天,一些本应及时公开的审判内容而不公开,这只能适得其反。实践表明,基层法院只有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能掌握主动、获得信任。例如近年来,河南、云南等个别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舆论焦点时再公开已是亡羊补牢,不如主动以司法公开树立司法公信。
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要结合地方实际,着力在司法公开中回应公信关切,将能公开的司法活动全部对社会公开,切实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1、坚持立案公开。将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特别是要针对基层法院大部分地处农村的实际,要开通立案“绿色通道”,优先对老人、孕妇、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立案,加强对居住在偏远山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上门立案等便民工作力度。
2、坚持庭审公开。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将开庭时间、审判法庭地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等基本开庭信息,按规定通过电子显示屏、法院网站、微博等平台提前公开。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设立法庭记者席,允许媒体记者、公众旁听,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创建科技法庭,开展远程视频开庭、庭审网络直播,方便偏远农村的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
3、坚持执行公开。基层法院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将及时告知当事人。基层法院还可以向当事人公开执行人员的联系电话或专门设立执行热线电话,特别是要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简便的联系方式,及时反馈执行案件承办的进展情况。
4、坚持听证公开。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公开进行。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5、坚持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它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裁判文书要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方便当事人查询。
6、坚持审务公开。要在法院网站或者其它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印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白皮书》,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公开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等。制定新闻发布制度,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公布基层法院工作的有关情况、重大工作举措、案件审判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7、坚持阳光司法。基层法院应加强对微博等新兴传播媒介的运用,加强网络舆情研判和应对,最大限度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要及时通过微博、法院门户网站、院长信箱等发布信息、回复咨询和意见,开展基层法院院长接访日、法院公众开放日、人大代表庭审观摩等活动,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率,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消除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神秘感。
(四)基层法院坚持不懈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始终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
对司法的评价和信服,说到底就是对法官队伍的评价和信服。法官执法办案的一言一行都是当事人评价司法公信力高底的因素之一,因此要加强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法官除了必须公正审理案件之外,还须注意自己的言行,只有法官的“自信”+群众的“他信”,才最终赢得司法的“公信”。
当前,基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民主法治水平不断提高后带来的“水涨船高”式的司法新需求,是公众心理状况发生变化后对司法产生的新需要,所以对基层法院司法公信的期望也越来越高,要求越来越严。基层法院的法官应具有胸怀全局、立足基层、回应社会、面向未来的宽广胸襟和高远境界,从自身做起,做到通晓法律,精于事理,长于判断,善于平衡,富有良知,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个案,最终让司法取信于民。
1、要有廉洁奉公的品质。如果基层法院的法官不能公正廉洁司法,必然对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要把基层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把廉政教育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基层法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例如,认真落实《法院干警违法违纪“零容忍”八条规定》,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树立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尊严,确保基层法官清正、基层法院清廉、基层司法清明。
2、要有拜人民为师的决心。要坚持“让法官多走路,群众少跑腿”,充分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以甘当小学生的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例如,深入开展“平民法官”评选、“人民法官为人民”、“百千万工程”等实践活动,把关爱、理解、体恤等精神融入司法工作全过程,与基层人民群众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让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充分感受到基层法院的良好作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心和信任。
3、要有过硬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是法官综合能力的体现,不仅是执法办案的能力,还应包括把握大局、化解矛盾、民意沟通、做群众工作、应对突发事件、使用信息技术、维护公平正义、拒腐防变等各方面的能力。因此,基层法院要注重加强对法官的培训,通过开展裁判文书评比、业务技能竞赛、庭审观摩等岗位练兵活动,提升审判业务能力。例如学习新法律、新知识,特别是国家新出台的民诉法、刑诉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开设法官讲堂、司法考试培训班等方式,总结基层法院创造的新经验,努力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注重实践锻炼,建立基层法院的法官深入基层农村法庭锻炼、联系群众机制,提升做好群众工作能力。另外,还要坚决摒弃机械办案、“被动”办案,坚持能动司法,努力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实现。
(五)基层法院坚持不懈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始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大大增强,但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依然存在,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信访不信法”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基层农村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法治观念普及程度不够,成为了制约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
1、以案说法、以法育人。基层法院要针对地处基层农村的特点,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地处农村一线的优势,强化法制宣传,促进农村法律知识的普及。对涉及民间借贷、子女赡养、林地所有权、邻里关系、山林失火、赌博、计划生育等对农村群众有重要教育意义的案件,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在墟场、田间、山村设立巡回法庭,实现法官与群众“零距离”,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2、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基层法院要深入开展法官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五进”活动,加强对公务员、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重把对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认真做好留守失足青少年犯帮教工作,发挥司法宣传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各界自觉守法,理性对待司法,信任遵从司法。
3、拓宽普法宣传渠道。根据建设法治国家战略部署,密切结合地方特色,例如按照法治湖南、法治常德、法治桃源建设实施纲要,积极开展地方领导干部观摩庭审活动。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宣传平台上开设法院专栏,大力报道基层法院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工作中的贡献,讴歌优秀基层法官、平民法官的先进事迹,弘扬诚实守信的正面典型,曝光失信失德的反面案例,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养成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结束语: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基层法院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实践者,责无旁贷、责任重大,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为基石,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追求,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为保障,以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诉讼难题为突破,坚持不懈地加强基层司法公信建设,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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