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聪 苏娟) 途径收费站时,两男子为逃避交费,强行将收费站栏杆撞坏,因自己车子尾部也被打坏,随后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为泄愤,两男子不仅殴打工作人员,而且开车将收费亭撞毁。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屈石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程德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8月7日15时左右,被告人屈石风、程德明等四人驾驶一辆黑色尼桑小轿车从靖安县城返回璪都镇。当途经靖安县高湖镇山口村旅游局收费站时,被告人屈石风、程德明驾驶轿车强行冲杆将收费站栏杆撞坏,栏杆将轿车尾部打坏。为此事,被告人屈石风与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屈石风便驾驶撞击收费亭,然后殴打收费站工作人员张某,并指使被告人程德明驾驶轿车将收费亭撞毁。之后,被告人屈石风、程德明逃离现场。2012年8月9日,被告人屈石风、程德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被损坏的收费亭价值为8812元。案发后,被告人屈石风、程德明赔偿了靖安县旅游局2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屈石风、程德明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屈石风、程德明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屈石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程德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屈石风、程德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了旅游局损失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