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黔西一“盗牛团”流窜盗耕牛四十余次终受审
发布时间:2013-11-21 13:42:10


    本网讯(张凯)  长期以来,被告人李光明、陈启华、马金明、陈建国伙同他人或单独作案在贵州省黔西、金沙两县盗窃群众耕牛40多次。日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六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李永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以罚金。

    2005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光明、陈启华、马金明、陈建国伙同他人或单独作案,在贵州省黔西县、金沙县的中坪、重新、禹谟、高坪等乡镇多次盗窃群众的耕牛。其中,被告人李光明参与盗窃作案48次,涉案金额36382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启华参与盗窃作案10次,涉案金额9112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马金明参与盗窃作案10次,涉案金额97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建国参与盗窃作案10次,涉案金额85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永忠明知是盗窃所得耕牛而予以收购、销赃17次,涉案金额122700元。

    黔西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李光明、陈启华、马金明、陈建国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涉案金额,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