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11月1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作出决定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杨古金宣告的缓刑部分。该院以被告人杨古金犯信用卡诈骗罪,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杨古金向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向银行提供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和所在单位。2009年12月30日,逾期未还,共透支本金12000元。被告人杨古金超过规定期限后未归还上述透支款。嗣后,被告人杨古金多次更换手机号码及其从申领信用卡提供通讯联系的单位辞职,被告人杨古金未将该情况告知银行。银行多次电话及短信催收,并于2012年5月3日、5月15日共二次邮寄书面催收通知书对被告人杨古金的上述欠款进行催收。被告人杨古金在明知银行多次催收其逾期未还的透支款后仍不还款。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杨古金被福州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杨古金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分6次还清全部透支本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古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此,根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