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碧锋) 利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便利,多次自作主张将属于村集体的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用作建房,以此获取巨额利润。11月2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宗长绩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宗长绩在担任东乡县邓家乡上杨村岗上组组长期间,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将岗上组的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作建设用地使用,其中宋中华432平方米(总价86400元)、熊国旺200平方米(总价40000元)、嵇保国(嵇三红)360多几平方米(73000元)、宗有平150平方米(总价30000元)、宗勇平155平方米(总价31000元)、宗伟平271平方米(总价8000元)、宗细平276平方米(总价55200元)、陈园平295平方米(总价59000元)、陈蛮平295平方米(总价59000元)、郑太明160平方米(总价32000元)、艾建波160平方米(总价32000元)、徐细堂160平方米(总价32000元)、乐平娇200平方米(总价40000元)、李柳英160平方米(总价32000元),共计面积3274平方米,共非法获利609600元。被告人宗长绩于2013年1月25日到东乡县公安局投案。
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宗长绩在担任东乡县邓家乡上杨村委会岗上村小组组长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供他人作为建设用地使用,非法获利609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长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宗长绩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将非法获利部分用于分配给村民,并能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处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