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范超 张田美) 三男子潜入小区,一人在外接应,一人在楼道望风,一人进入屋内盗窃,最终三人相继被抓获判刑。11月20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有旺伙同张志鹏、危棋清(二人均已判刑)骑摩托车到鹰潭市区寻找盗窃目标,当寻至高新开发区瑞和国际小区附近时,三人经商议,由王有旺和张志鹏负责潜入小区盗窃,危棋清负责骑摩托车在小区外接应。随后王有旺和张志鹏通过南面铁栅栏翻入小区,王有旺通过技术开锁进入小区业主屋内盗窃,张志鹏则在楼道为王有旺望风及接应盗得的赃物。二人在该小区48栋东单元302室盗得被害人黄某的棕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在42栋西单元501室盗得被害人桂某的现金人民币4850元和黄金吊坠一条。后二人携所盗财物,乘坐在小区外接应的危棋清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三人返回余江县“卧虎藏龙”宾馆进行分赃,王有旺分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黄金吊坠一条,张志鹏分得现金人民币1900元及“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危棋清分得现金人民币1900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61元,被盗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205.94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有旺退缴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有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8616.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有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属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有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有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