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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检察院完善和解机制提升执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3-11-25 08:54:55


    本网讯(李国民)  为进一步创新侦查监督工作理念,江西省吉水县检察院采取有力举措建立了侦查监督环节新刑诉法对接机制, 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捕前和解,取得了良好效果。

    该院为认真贯彻积极对接新刑诉法关于侦查监督工作的新要求,规定案件承办人对于符合捕前和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享有选择和解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该院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和解意向作为审查逮捕阶段必须听取的内容之一,对于经审查符合适用捕前和解范围和条件的案件,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法律依据、相关程序;对于不适用捕前和解的案件,明确告知其和解协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做好情绪疏导工作,并专门制定《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办法》,对于要求第三方主持调解的,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同时,该院为确保和解协议的有效性,要求双方达成和解后,必须共同递交和解协议书。该院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要求继承人全部到场,对双方当事人采取分别询问的方式,了解其和解态度,核实协议书中和解条件以及和解执行情况,对上述内容形成笔录,并要求案件承办人对和解案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重点说明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经过、主要内容及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详细说明对嫌疑人不羁押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和阻碍诉讼进行。该院使不批准逮捕决定更加透明和具有说服力,有效提升了公信度。

    此外,该院还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和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掌握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直接矛盾冲突,深入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刑事和解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院对适用不捕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与风险性进行认真评估,对于风险较大的案件,及时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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