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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摩托车载人致一死一伤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26 09:16:13


    本网讯(陈珍)  江西省东乡县男子王瑜醉酒后逞能驾驶摩托车载人,造成一死一伤惨剧。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驾驶摩托车致使他人死亡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告人王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6月25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瑜醉酒且无证驾驶其本人的赣FS6363二轮摩托车后载吴连军从东乡县城沿320国道驶往东乡铜矿,途经东乡县320国道697KM+700M路段时,因操作失误,致使赣FS6363号二轮摩托车驶出路外,造成吴连军死亡、王瑜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瑜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瑜与被害人吴连军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吴连军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0元,被害人吴连军家属对被告人王瑜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处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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