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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一商贸公司贩卖假冒名酒 单位个人均获罪
发布时间:2013-11-22 13:52:45


庭审现场

    本网讯(饶国君)  作为招商引资发展的水上餐饮经营企业,本应遵纪守法将新兴行业做大盘强。但误入歧途,以注册的公司为幌子,以营业场所为平台,却打起销售、贩卖假酒的歪主意,满以为可以暴利赚取昧心钱,不料东窗事发、鸡飞蛋打,教训尤为深刻!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以同罪判处该公司法人王彦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6万元;判处该公司总经理龚明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3.6万元;公司违法所得9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彦斌、总经理龚明清明知其公司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假飞天茅台酒而在其属下的餐饮俱乐部“佳飞渔港”予以销售,并先后将其中的大部分批发给云阳县双江街道“先利”副食店204瓶,实际销售金额227760元。委托给云阳县双江街道“鸿峥源”副食店销售36瓶,销售金额42600元,尚待销售128瓶,货值金额241 664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企业及其负责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肆意贩卖、销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知名品牌的权益,也给消费者带来明显损害后果。鉴于其数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宽,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龚明清与贵州省习水县的肖某某商定,由被告单位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从肖某某处以300元/瓶价格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 “飞天茅台”酒,用于招待客人和销售,从而为被告单位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利润。被告人龚明清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彦斌。二被告人在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会上,要求销售人员予以推销。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月7日,被告单位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从肖某某处以300元/瓶的价格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冒充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飞天茅台”酒,先后五次销售给重庆市云阳县“先利”副食店204瓶,销售金额227760元。2012年1月11日至同月30日,被告单位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同样以上述方式销售给重庆市云阳县“鸿峥源”副食店36瓶,销售金额42600元。后由于被告单位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有关部门查处,被告单位从“鸿峥源”副食店收回24瓶。2012年2月,重庆市商务局(酒管局)对被告单位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尚未销售的标价1888元/瓶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128瓶予以查封扣押。后经工商、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申请鉴定,证实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先利”副食店、“鸿峥源”副食店和尚未销售而被扣押的酒类商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为此,该公司在本案犯罪中获得非法利益90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彦斌、龚明清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予以销售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对被告单位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王彦斌、龚明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案发后涉事单位和被告人积极退赃,妥善赔偿受害人损失,且认罪态度好并有立功情节,法院综合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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