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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以女友跟人开房伤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26 09:24:04


    本网讯(黄俊灵)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揭勇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揭勇翔到东乡县和平宾馆401房间找其女朋友胡菲,发现房间除了胡菲和一女子刘阿玲外,还有两名男子,于是心里气愤,便走到徐城床前掀开徐城身上的被子,责问徐城是谁,徐城就反问被告人揭勇翔是谁,被告人揭勇翔便用手扇了徐城一耳光。徐城便站起来用手推了一下被告人的肩膀,被告人揭勇翔就从腰间拿出一把匕首朝徐城腹部捅了一刀、大腿上捅了三刀。随后被告人揭勇翔拨打了急救电话,送被害人徐城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城腹部及大腿两处损伤均构成轻伤甲级,综合认定被害人徐城损伤构成轻伤甲级。

  被告人揭勇翔被抓获归案,如实交代了其伤害徐城的事实。后被告人揭勇翔与被害人徐城及其法定代理人辛淑英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在已赔付29000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徐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被害人徐城放弃对被告人的其他赔偿要求,并对被告人揭勇翔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揭勇翔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身体两处损伤,两处损伤均构成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揭勇翔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揭勇翔伤害被害人后能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揭勇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揭勇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揭勇翔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所采取的方法不当,经查,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案发时对被告人采取的方法有无不当之处,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揭勇翔犯罪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处缓刑。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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