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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借款失信不还 男子三诉追索终如愿
发布时间:2013-11-26 13:45:16


    本网讯(黄聪 刘兴)  男子借钱给多年的老同学应急,孰料老同学以自己贪污了送礼款等各种理由屡次失信不归还,即使是在诉讼过程中私下达成协议也不履行,男子无奈三次向法院起诉追索,这可谓是名副其实的“一波三折”。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付斌武归还原告雷大平借款34550元,并自2013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原告雷大平与被告付斌武系高中同学,曾一起合伙开矿山。因被告欠原告多笔欠款未归还,被告便将自己的海马小轿车一辆作为抵押并过户给原告。2012年6月24日,双方对之前的多笔借款进行清算,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34550元未归还,故被告于当日写下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雷大平人(民)币叁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正。此据.今借人:付斌武2012.6.24”。

    写下该借条后,此前的借条均撕毁了。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索,被告均拖欠还款。2013年4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因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后撤诉。因被告未按约归还。2013年8月13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审理期间,法院执行局在肖茂林申请执行付斌武民间借贷一案中,执行到一笔被告付斌武的到期债权,原、被告双方也对以前合伙开矿山期间的账目进行了结算。

    结算后,被告付斌武尚欠原告35000元,故原告领取了被告付斌武到期债权中的35000元,但与该欠条无关,同时被告再次承诺会归还借款,原告撤诉。因被告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7月31日,原告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付斌武向原告雷大平借款3455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出答辩认为原告已在执行局领取了35000元矿山款、被告所有的车辆海马小轿车已经转让给了原告以及原告在合伙期间贪污了35000元送礼款,均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借条应按月息四分计算利息,因借条中未载明按月息四分计算,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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