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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理品质管理对审判权行使的干预
作者:刘万红 章 怡 发布时间:2013-11-27 09:14:20
【摘要】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受其心理的影响和支配。良好的心理品质对人生活和工作有着重大影响。法官是一特殊的群体,手中掌握的是审判大权,法官对案件审理的情感、态度、经验、业务素养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决定着法官的一举一动,法官的内心推动着诉讼的进行,促进裁判的产生。法官心理品质的好坏直接干预着审判权能否正确行使,司法是否公平公正。然而法官是人,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心理品质总会发生微妙的变化,本文拟从对法官心理品质进行管理的角度做一个探讨,从而达到正确干预法官对审判权行使的目的。 【关键词】心理品质 管理 审判权 干预 导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言:“从长远看,除了法官的人格之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1]。”即使制度再完善,法官的能力、知识、智力再高,但法官是人,其行为丝毫也离不开他的心理品质的制约。法官的性格、能力、兴趣、情感、意志、习惯、学识经验等体现其人格的心理品质直接影响着对审判权的行使。我们常常听到类似这样的一些话“刚进法院的时候,我也是认真工作,怀着为民办案的理念,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不敢有一丝懈怠。可有的时候一些案件让我觉得无从入手,当事人的无理取闹让我情绪变得暴躁,对自我能力的否定让我开始厌倦了复杂乏味的审理工作,繁琐的审判制度有时压的我喘不过气来,我感觉手脚都被束缚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开始,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使着手上的审判大权,让我感觉到满足,贪婪的欲望侵蚀了我,我无法控制自己,当我清醒的时候,一切也晚了。”我们无法批判那些没有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批判他们心理品质一开始就是存在问题的,毕竟他们也曾兢兢业业做着自己热爱的工作。可是在面对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压力的时候,法官有时也会迷失自我,若不能很好地调适,就只会泥足深陷。因此有意识地对法官心理品质进行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管理,可以及时发现法官心理品质的变化,并有目的地进行调整,这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有一定的干预作用。 一、法官心理品质的基本要素 (一)性格。是人对现实表现出来的态度和在相应的行为方式中比较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就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性格。如做事勤勉、负责;为人正直、自信;待人诚信、谦逊等。若是没有这些良好的性格,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往往就会出现懈怠、麻木、自大的现象。 (二)能力。是指直接影响活动的效率,并使活动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法官能力的高低是顺利行使审判权所需要的主观条件。面对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力强的法官就懂得如何去应对,及时解决问题,而能力较弱者就会逃避,进而降低了审判效率与质量。 (三)兴趣。表现为人们对某个事物或活动选择性的态度和积极的情绪反应,它可以使人对其集中注意,产生愉快的心理状态。拥有广泛的兴趣让法官的生活中不仅仅只有工作,而是会有其它的方式来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避免一味的工作造成法官产生厌倦的情绪。 (四)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和体验。它包括了道德感和价值感。一名法官若是没有正确的道德感和价值感,必然会滥用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所以情感直接影响了法官会如何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五)意志。是人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为的心理过程。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有正确、坚定的意志,才不会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塑造好法官的审判意志,才能避免不良的现象产生。 (六)习惯。是积久产生的生活方式,影响着人对待问题的处理方式。法官若是养成良好的审判习惯,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因为个人失误而产生的裁判错误。所以,一个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习惯好坏直接干预了审判的质量。 (七)学识经验。学识是学术上的知识和修养,经验则是从多次实践中得到的知识或技能。只有具备一定的学识经验,法官才能在审判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时候,迅速地并以平和的心态找到解决办法,而不会出现偏差。 法官的心理品质状态影响着法官对审判权的行使。心理学家认为,人的神经系统都具有可塑性,人的心理往往会在外部的的刺激下产生变化。法官心理品质的形成除先天的因素外,与家庭、四周环境、风俗习惯、道德风尚、文化熏陶等都不无关系。一些年轻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遇到突发状况的时候会不知所措,是因为自身心理品质还不够成熟,但是经过经验的积累,习惯的养成,性格、能力、兴趣、情感、意志的培养,今后遇到相同问题的时就会处理地得心应手。同样,一些资深的法官若是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意志不够坚定,便会落入滥用审判权的深渊。法官自身素质的不同,法官的职业特性影响着其心理品质的变化。因此对法官心理品质进行管理,一方面能够对法官心理品质进行监控、指导,另一方面也能帮助法官塑造良好的心理品质。 二、法官心理品质管理的构成要素 (一)自我管理 1、自我定位 人往往要不断给自己定位,才会清楚地知道自己下一步该走的方向,法官也不例外。而法官给自己的定位应当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而不是主宰者。任何一名法官都要有这样的认识,在每一次行使手中权力的时候,都要重新定位,时刻提醒自己只是行使者,作为一名行使者,职责就是通过开展审判活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使得法律能够公平公正地贯彻执行。然而一些法官在从事多年的审判工作后会渐渐找不到正确的方向,总感觉自己是审判能手,手掌生杀大权,高高在上。自我定位就是为了让法官时刻提醒自己的职责,透过定位及时去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清楚自己的审判能力在什么样的阶段,进而降低法官麻木自大的感觉。 2、自我控制 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每个人在判断事物的时候,往往会受到感情因素的支配,而中国又是一个传统的人情社会,感情因素尤为突出。很多时候“公事私办”、“走后门,拉关系”的现象让法官不知道该怎么办,一方面是法律的公正,一方面是亲朋的感情,因此法官在判断如何断案时,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这就需要法官懂得自我控制,控制自己的情感,守住“公正”的底线。另外,在当事人意见针锋相对的时候,有时候会把矛头引向法官,进行言语攻击,若是法官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就会引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所以要求法官要克服直观感受,遇到问题先经大脑分析,作出明确判断之后再对现状进行处理。这些理性的判断和执行构成的自我控制力,就是要我们实现对感性的行为控制。 3、自我调适 法官的工作责任重、任务多,要求严,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又因担心出现差错而时时如履薄冰,从而给自身增加了很多压力或不良情绪,这种压力和情绪必然会对审判权的行使产生影响。比如出现厌烦的情绪,一旦法官对办案产生厌烦的情绪,就可能会马虎地对待案件,得过且过,或是发现某些即能让自己快速办完案件,又能得到利益的“捷径”,从而滥用审判权。因此每一个法官都要懂得调适自己的心情及道德感。在感觉到疲劳和厌倦时,可以暂时抛开手中的事情,忘记自己的身份,到户外走走,听听音乐,放松自己。平时多培养些兴趣爱好,陶冶心智。也可以像写日记一样,将自己在整个断案过程中的状态写出来,作为发泄的渠道,同时有利于自己有针对性地对出现的不良现象做出调整。 (二)外界管理 1、单位监督 法官作为法院的一份子,单位除了重视法官的基本审判业务素质外,法官心理品质也不能忽视。法官经常会因为案件的审理,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法官的心理变化,只看重其办案的结果,往往会给法官造成更重的负担。如果说为了管理法官思想上的廉政性,法院有纪检组监督廉政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有审委会管理审判质量。同理,可以成立一个心理辅导组管理法官的心理品质。像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就有建立心理服务中心和心理咨询热线来缓解警察的心理压力,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若是法院成立心理辅导组,由专人定期对法官进行心理疏导,与法官进行交流,便能了解法官在审判业务上的心理变化,并及时作出评估、预警、纠正措施,从而塑造法官良好的心理品质,把不良现象扼杀在萌芽。 2、家人支持 家是每个人心灵的港湾,家人是法官最亲密的人,家庭的环境影响着法官的心理品质。很多时候法官只有在家人面前才不会掩饰自己的情绪,家人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法官的变化,而家人给予法官理解、支持,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法官不良心理的产生。所以将家人纳入法官心理品质管理的队伍中来,在发现法官行为、情绪上有所异常的时候,由家人充当培养法官心理品质的老师,与法官进行沟通、交流,灌输正确的思想给法官,能够让法官在迷茫的时候知道自己下一步的方向。在平时生活中家人若能为法官营造舒适的家庭氛围,不给其增加额外的压力,便能够让法官没有后顾之忧投入到工作中。 3、朋友影响 中国社会是个讲究“人情”的社会,有时法官的心理会产生变化,或多或少是因为朋友的“人情”对法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产生影响,这就要求法官要慎交朋友,法官的交友应是高层次的,是一种君子之交,所谓“良师益友”,如果能交到“益友”,他们对法官的工作予以理解,就不会有“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法官也就不用怕得罪朋友而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有所犹豫。平时多跟“益友”参加一些良性的活动,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法官的压力,在交友的过程中培养出良好的审判心理。 (三)制度管理 1、建立心理品质档案 像建立人事档案一样建立心理档案。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人事档案,人事档案清楚地记载了个人履历的变化,让管理人员能对个人过往的职业经历、政治背景有个了解,并记录在职的一些情况,发现其变化的轨迹,以便对这个人的工作能力有个评估,对其今后的工作发展方向有个考量。而心理品质档案的建立就是为了记载法官在断案中每一阶段心理品质上的改变,定时掌握法官心理品质的状态。建立这样的档案一方面需要专门的人员记录管理,一方面也需要法官自身如实的填写。 2、心理品质评估机制 公安机关在招录警察的时候会对招录的人员进行一个心理测试,评估该人员是否适合警察职业。参照此做法,可以成立一个心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对心理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不单单只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心理品质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注意从事多年审判工作的法官的心理变化。建立心理评估机制就是让评估人员有个系统的认识,对法官心理品质进行了解后,做出评估,评估下该名法官目前的状态对审判工作会产生何种影响及程度是怎样的,并将其归类,以便跟踪观察。 3、心理品质训练体制 人的心理品质是具有可塑性的,对法官的心理品质进行专业的训练,对于加强法官心理的稳定性、提高法官的适应能力、抗压能力、抵制诱惑的能力和审判专业水平是很有帮助的。其实就目前法院系统来看,大家也都开始注意对法官心理品质培养的问题,如某些法院会请专门的心理专家给法官上课,还有就是会组织法官进行专业素养的培训,可是这些培训并没有持续性地开展下去。建立体制,进行约束,规定由专人对法官的各项品质进行训练,就是为了让这些训练能有目的、持续性地落到实处。 三、法官心理品质管理对审判权行使产生干预的表现 “如果将审判作为争议解决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来看,就不能忽略法官独立体验和感觉。”[2]法官的心理品质正是以一种不知觉的方式潜移默化着法官的选择,因此对法官心理品质管理是否得当直接干预了法官的司法审判。 (一)法官心理品质管理不当对审判权行使产生不良干预的表现 1、审判不公。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法官往往会把自己的主观想法带进去,这就难免会产生一些偏颇,这时候法官若是没有意识到,或是意识到没有及时给自己重新定位,提醒自己的立场,就会不自觉地介入诉辩中,流露出支持一方压制另一方的情绪,就无法对双方的辩驳做出理性的判断,进而产生审判不公的现象。又比如在调解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不讲理的当事人,在苦口婆心晓之以理之后,很多当事人依旧不理解、认死理,有的法官往往就没有很好地调适心态,不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呵斥、辱骂当事人,或是将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当事人,这样的行为就会让当事人对法官断案的公正产生质疑。因此在审判的整个过程中,法官在发现立场有动摇、或是对当事人有情绪抵触的时候,若不能进行良好的自我管理、摆正位置,就会造成审判不公的现象。 2、以权谋私。腐败问题一直是从政路上的拦路虎。法官利用手中审判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实他们从一开始对审判事业也是充满热情,秉承公正之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当事人。可是压力、诱惑让他们迷失了自我,心理品质发生了改变,而对其心理品质的管理不当,逐渐将他们推入了深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专职委员童志兴受贿案就是心理品质管理不当一个典型例子。童志兴精通法律,具有30余年的审判经验,本应利用手中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但是他却处心积虑地编织一些合法的“外衣”,来掩盖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作为一个老审判员,童志兴非常清楚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但是他的心理品质却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首先他没有给自己清楚的定位,他把自己定位成审判权的主宰者,并且抵挡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利来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其次由于法院缺乏对法官心理品质的关注,未能发现他的变化,如果管理到位,就能及时对他做出指引教育,才不会导致他一步步陷入敛财的泥沼。再次就是他的夫人盛某,她本应是“贤内助”的角色,给丈夫正确的鼓舞,可相反的是她出色塑造了“贪内助”的形象,帮助童志兴疯狂地敛财。自身与他人对其心理品质的管理不当,让童志兴后半生只能在悔恨与泪水中度过。 3、裁判失误。裁判结果作为审判权行使的最后一环节,也是审判成果的呈现,纵使整个审判过程中没有出现偏颇,以权谋私的现象,若是裁判失误,也必然是失去司法的公信力。法官心理品质的管理对最终的裁判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比如裁判中最常见的失误就是 “眼花”。因为”眼花“文书书写不当,因为“眼花“将证据分析错误,因为“眼花”裁判结果被更改。河南陕县法官“眼花”判错案中,承办人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在判决中,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被偷梁换柱,证明中的被告人“能够赔付”被更改为被告人“积极赔偿”。对此,法官水涛辩称:自己当时是因为“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姑且不论这个案件法官是否存在故意,就其辩称的“眼花判错案”就是心理品质管理不当的结果。法官压力大,难免会觉得身心疲惫,可是如果能够懂得适时调节身心,就不会有这样不负责的态度产生。若是有管理机制的约束,法院就会积极组织心理辅导、训练的工作,帮助法官的心态朝良性方向发展。 (二)法官心理品质管理得当对审判权行使产生良好干预的表现 1、正确的审判行使观念。在司法审判中,法官有什么样的审判行使观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作风,从而得出相应的审判结果。法官的审判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平等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的观念、效率的观念。[3]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在办案中遇到挫折后会有这样的感慨:“书本的理论跟实践存在很大的差距,往往找不到平衡点。”心理品质管理能够让法官在不断地自我提醒及外界的监督指导下找到理论与实践的平衡点,逐渐强化正确的审判行使观念,进而正确行使审判权。 2、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主持、控制庭审的一种能力。庭审中的陈述、质证、辩论、认证、断理、裁决等程序都要求法官有良好的学识经验、平和心态、内心确信等心理品质,而这些心理品质通过平时及庭审得当管理是可以养成的。心理品质的管理其实是一种学习提升自己的过程。 3、坚定的反腐倡廉立场。法官这一职业要求法官具有一颗淡泊恬静的心,可是法官毕竟是人,长久的生活工作压力往往会让一些法官心理产生扭曲,动摇立场,抵制不住诱惑。心理品质管理就是让法官这些不良的心态及思想在平时不断地反省、不断地引导中一点点被纠正。 詹红荔同志是法官学习的楷模,她的事迹正是心理品质管理良好的体现。从平时的审判过程来看,詹红荔始终对自己的位置有正确的定位,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都不偏不倚。在庭审中,詹红荔对当事人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具有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庭后她不断走访当事人,目的也是想要案件有个公平的审判。当然詹红荔也有不顺的时候,但是她并没有为此灰心,她能及时与单位沟通,丈夫、孩子都是她的最好的精神支柱。她与那些问题少年一起打球,游戏,是他们的朋友,她关心、帮助少年的未来生活,是他们的亲人,她在与这些孩子的相处中找到了工作的意义与热情。良好的心理品质管理塑造了她今天“法官妈妈”的形象。 四、如何通过法官心理品质管理促成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 要真正通过法官心理品质管理促成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应该将管理要素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辅助、相互配合、相互统一的体系,单纯靠一方面都无法达成。 (一)自我管理相互依存 自我定位、自我控制、自我调适这三个方面是自我管理的组成部分,三者应当要相互依存。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在压力、诱惑面前就应当懂得不断地给自己定位,清楚自己应该做些什么,在产生不良情绪的时候要理性地做出控制,同时也要懂得将控制住的情绪调适过来,不然一味抑制情绪,而不去释放,那就如同在身体里埋藏了一颗炸弹。 (二)外界管理相互辅助 单位监督、家人支持、朋友影响应相互辅助。在管理法官心理品质的时候,单位、家人、朋友都应相互沟通,互相交流。单位除了监督法官在单位的变化,也应向其家人、朋友多了解法官的情况,并做好家人的思想工作,告知风险,让法官的家人多理解法官的工作,在平时生活中多给予支持与鞭策。家人也应多跟法官的朋友相互沟通,掌握法官平时与朋友在一起的状态。单位、家人、朋友的相互辅助,才能更及时地发现法官心理品质的变化,并作出指引。 (三)制度管理相互配合 心理档案、评估机制、训练体制需要相互配合。给每一位法官建立一个初始的心理档案,在今后的工作中,由专人随时将法官心理品质的变化记录到档案中,评估小组定期根据这些变化的记录做出评估并将结论归档管理,再由训练小组针对出现的问题对法官进行辅导、训练,跟踪观察、记录结果。 (四)三者管理相互统一 将心理品质管理中自我管理、外界管理、制度管理这三个方面做一个统一,构建一个系统工程,实现对审判权行使的干预。这个系统的体系是:对法官心理品质做一个分析,建立一个初始的心理档案,在今后的审判过程中,通过自我管理、外界管理发现法官的变化,并将变化逐一记录,评估小组定时进行评估,训练小组再针对性地做出辅导、培训。如此循环统一,随时地对法官心理品质做一个统一管理,避免法官不良行为的产生,防止审判权不公正行使的现象。 四、结语 法官是坚持公平正义的职业,审判权是由法官来行使。为了督促法官办及时案,办公正案,提出了审判质效管理制度、审判权行使构成制度,审委会制度、合议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的提出是必要的,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无论制度再怎么完善,都是有两面性的,同一制度不同人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以致制度都会存在不利的方面,而且制度每一个环节执行的都是人,是人行使的,就会受到主观能动性的影响,而主观能动性大多都是来自人心理品质的支配,所以公正行使审判权要求法官要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如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要有一颗淡泊恬静能忍受孤独、拒绝诱惑的心。可是法官也是一个人,每个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点,另外许多法官在从事审判业务的过程中,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足够的了解,业务水平没有跟上,加上人少案多的矛盾、法官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工作要求高、管理严、责任重、职级晋升机会少、工资待遇低等原因,造成了少数法官开始自我定位不清,对工作中暴露的缺点又缺乏自我剖析,对工作的结果期望值过高,立场不坚定,抵制不住诱惑,渐渐地就产生了对工作失去热情,厌倦等现象,而这些现象产生后没有及时去调整,法官心理品质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就会导致部分法官心理不平衡进而麻木审判、贪赃枉法,走上滥用审判权的道路。法官心理品质的调整除了自身的干预外,还要靠外界及制度的干预辅助,因此良好的法官心理品质管理对审判权行使的干预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通过管理,不仅让法官自身能够及时觉醒,同时也让他人对法官的心理进行一个监督、指导,将心理品质的变质在初期得以纠正,将法官导入正途,不让法官的心理品质成为审判权公正行使的绊脚石。 【注释】 [1](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页 [2]杨帅,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28页。 [3] 王争著:《法官的法治观念》 【参考文献】 [1]高伟、李小鹏:《关于法官心理状况的调研及思考》,载《中国审判》,2011年12月。 [2]刘岚、应启明:《基层法官心理压力有多大》,《人民法院报》,2006你那2月28日第C04版本。 [3]黄学武、袁长伟、孙守旺:《浅析法官的审判心理》,载中顾法律网。 [4]黄小康:《关于基层法官心理调适问题探析》,载《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第10期。 [5]汤庆明:《如何缓解基层法官的心理压力》,载《江苏经济报》2011年5月25日第B03版。 (作者单位: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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