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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拘役4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27 10:01:25


    本网讯(储德水)  《刑法修正案八》在分则第二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在开放小区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入罪条件,我院认为是符合的。2013年10月17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裴东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2013年5月10日下午4点,被告人裴东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在东小区内,碰撞了小区的电线杆,致使车辆和电线杆损坏。事后,被告人和小区业主发生纠纷,被带至派出所,经现场酒精检测,裴东血液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

   法院认为,裴东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认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评议: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一百三十三之一,其中构成要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中“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道路的范围是一致的,关于“道路”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认为,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等属于“道路”范围,上述案件小区属于开放的小区,外面人、车可自由出入,因此该小区内道路属于刑法意义上“道路”,其次,从法所保护法益目的来看,小区内人流密集,车辆等东西存放也较多,醉驾易危害这些不特定人、财产的安全,因此在开放小区内醉酒驾驶激动车辆符合危险驾驶罪。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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