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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被“拐”后私了 母亲拿欠条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1-27 15:52:28


    本网讯(刘霞 刘秋菊)  女儿自愿跟着别人玩“失踪”,母亲认定对方为“拐骗”,并要求对方写下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欠条。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决该被告在受胁迫情况下书写欠条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万元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1年2月15日,吕蓉忽然接到电话,在洗发店打工的女儿茜茜失踪两天了。吕蓉马上开始拨打女儿的电话,可惜一直无法接通。女儿茜茜只有十六岁,不谙世事,难道是被人“拐卖”了?想到这里,急得一筹莫展的吕蓉选择了报警。

    报了警的吕蓉依然不能安下心来,她给所有能想到的亲戚朋友打电话,功夫不负有心人,吕蓉终于在茜茜的一个朋友处问到了茜茜的下落。原来女儿被一个名叫谢军的男孩带走了。打听到谢军的电话以后,吕蓉拨通了该电话,让他带自己的女儿回来。谢军满口答应,可是却未见行动,于是吕蓉打出了警察这张王牌。终于,2011年3月14日,谢军带着失踪了一个月的茜茜回家了。

    女儿回家后,吕蓉越想越生气,这个谢军拐走了自己年幼的女儿,让自己身心受创,应该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是她联系了谢军的父母,谢军父母答应第二天在忠县富豪宾馆谈解决方案。“公了”还是“私了”?这是吕蓉留给谢军一家人的选择题。吕蓉说如果“公了”谢军就应该去坐牢,“私了”的话可以谈谈解决的方法。“坐牢”这两个字一下子把谢军一家人吓得六神无主,于是谢家人选择了赔付吕蓉五万元精神损失费,当场支付一万元,另外四万元出具欠条。

    四万元兑现的时间到后,谢军却未履行该协议。吕蓉找到派出所,派出所告知她,因为茜茜陈述是自愿跟谢军走的,该案件已经撤销。于是,吕蓉决定拿着谢军写的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谢军支付这笔精神损失费。

    在法庭上,吕蓉陈述道,其一家为了找茜茜,天天哭,茜茜的外婆都差点哭瞎了。她也是怕茜茜被人拐卖了,睡不着,吃不下,这种日子持续了整整一个月,谢军应当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谢军却认为,当时已经给了1万了,且当时是原告威胁说要么给钱,要么就让他去坐牢。他以为要坐牢,才写的该协议,不是自愿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忠县富豪宾馆就如何处理本案事情进行商议,双方均认可当时让被告选择“公了”还是“私了”。原告认为被告是因为想要逃避公安的处罚,被告自己也称因害怕接受刑事处罚,选择“私了”,而双方达成了由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以一个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来看,被告并不能正确辨别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也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进而因为想逃避刑事处罚而写下欠条。该欠条在原告要其在“公了”和“私了”情况下作出的选择,所载明的内容并非被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之女失踪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在2011年3月15日即被告书写欠条之时,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被告在此阶段对自己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有误解符合情理,原告以此要求被告写下欠条应属胁迫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欠条内容非被告真实表示,被告书写该欠条的行为系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出具的欠条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这笔白纸黑字签定的“精神损失费”被法院依法驳回。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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