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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要不要子来还?
作者:于猛 韩新远   发布时间:2013-11-28 14:04:17


    张某的朋友姜某在2013年5月7日借了张某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6月1日前还清。结果姜某在2013年5月20日出了车祸。张某后来找姜某的儿子姜某明索要,姜某明却说不知道姜某在外面有债务。而且也不知道姜某这笔钱的用途和去向。后来张某又打了几次电话,姜某明总是推托,后来干脆不接电话,张某无奈只好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父债子还”是我国的一项延续了数千年的旧习俗,大约产生于私有制度确立之初,时至今日,在一些地区还被许多人认为是一条天经地义的真理。这项旧习俗之所以能产生并流传,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

  如果说,“父债子还”的习俗在旧时代里还有几分合理的话,那么,在当今社会,它已经成为一项应当废弃的陋习了。在现代文明社会,法律赋予每一个人平等的公民资格,每个公民依照法律可以平等地以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家庭成员个人所欠债务,不一定要由家庭其他成员来承担,也就是说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父债不一定子还。

    一个人死后,他生前所欠债务应怎样来偿还呢?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被继承人(即死者)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例如购买个人收藏的古玩、字画等所欠下的债务。

    其次,要将被继承人的债务同家庭共同债务区别开来。所谓家庭共同债务是指用于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增添家庭共同财产,或者用于偿还先前欠下的其他家庭共同债务等需要而欠下的债务。无论是谁的名义(包括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只要是符合上述用途的债务,都应作为家庭共同债务,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儿子当然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但不是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是偿还与被继承人的共同债务。因此,如果误把家庭成员共同债务当作被继承人的债务,当然应该“父债子还”。

    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此规定,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其一,继承人要接受继承,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偿债义务;其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的部分不予偿还;其三,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遗产价值以外的债务不在此限。继承法的这些规定同旧法制规定的父债子还不同,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本案中,姜某是债务人,在姜某出车祸去世后,这笔债务应当由姜某的继承人承担。据查,姜某经营有中型烟酒超市一处,价值约30万元,在姜某去世后,现在由姜某明经营,本院最终认定,姜某明作为姜某的继承人,应当对4万元的承担偿还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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