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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层法院视角漫谈法院文化建设
作者:方正权 丁戎 发布时间:2013-11-29 10:03:45
2011年,党中央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文化建设提升到事关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执法办案,促进文化改革发展,是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法院自身文化,要按照司法工作特点和文化建设规律,深入挖掘、不断充实法院工作的文化内涵,努力提高法官素质的文化养成,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将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保障,对于新时期实践司法和谐,服务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以一个基层法院的视角,就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 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院文化是时下一个非常活跃的话题,它激励人们在不同侧面、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思考。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法院文化是在法院这个特定区域内,形成的带有明显法院特征的,包涵理想信念、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等内容的精神总和及它们的外在物质体现。法院文化包括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两大方面。法院文化的主体为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但实际上,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淬炼而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法院文化形成的主体固然是法官群体,但因为法院实践的参与者不限于法官群体(当事人是法院司法实践的应然参与者),所以法院文化的建设不能仅仅只强调法院内部的自身建设,而应将视为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则只能是画地为牢。张宏斌先生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从事专门法律事务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文化,更具体点可以理解为以法官为基点所辐射出的审判文化、法官文化和诉讼文化。[1]则将法院文化辐射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赋予法院文化更大的生机与活力。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的核心固然在于法院和法官中塑造“法的精神”、“法的价值”、“法的信仰”,但其真正的社会目的在于强化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及时实现的司法正义,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才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终极目的所在。 二、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做法 近几年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着眼基层,以建设现代化法院为目标,积极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子,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努力用先进的法院文化武装干警的头脑,营造了浓厚的法官职业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强化精神文化建设,提炼法院文化内核。坚持把法院文化建设与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人才建设和机关形象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学规范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实施规划,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操守;大力培育和宣传“全国优秀女法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先进个人”、“湖北省杰出青年卫士”、“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左树青,全省优秀青年卫士、宜昌市十大公正为民好法官廖健薇,全省优秀法官、宜昌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李敏等先进典型,用身边的先进人物激励全院干警争先创优的斗志;集思广益,提炼出 “厚德、崇法、致和、创新”的西陵法院文化精神内核,增强组织认同感和向心力,提高审判效率,建设一个团结有凝聚力的法院团队。通过文化无意识的长期熏染,为法官自身的行为定势、心理常势和实践格律,不经特别的注意而予以保持,在润物细无声中提高法官的法理素养,提升裁判水平,树立其正确的思维模式、价值观念和理想信仰。 二是强化教育文化建设,提升干警文化素养。强化人才强院措施,与三峡大学法学院共建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在“合作互补、提升共赢”的基础上,共同培育复合人才;开展书记员岗位培训、“开规范庭、办精品案”和裁判文书展评等岗位练兵活动,结合奖惩机制和目标管理,激励全院干警多办案,营造全院上下爱岗敬业的良好氛围;制定本院《研究生学历教育管理办法》,鼓励干警自觉接受高层次的继续教育,提高干警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素养;加强与兄弟法院之间的协作交流,相互派员进行审判工作经验交流、案件调解艺术交流、便民利民措施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调研、学习、考察、座谈等活动,不断夯实干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干警学习风气日渐浓厚。 三是强化文体文化建设,增添法院工作活力。完善健身房、乒乓球室、羽毛球室、网球场建设,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开展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瑜珈等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积极营造“健康、文明、团结、向上”的和谐氛围,缓解因案多人少、矛盾尖锐而加在干警身上的压力,使干警以饱满的精神、充沛的精力、强健的体魄全身心投入工作;征集评选反映干警公正司法、和谐司法、无私奉献、团结拼搏的优秀摄影、书画作品,规划建设园林式文化长廊,使法院文化建设品味不断提升。 四是强化法庭文化建设,促进法官规范司法。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将文明接待、文明审判、文明调解、文明执行贯穿于审判始终,坚持做到当事人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审判纪律,庭审中仪表端庄、语言文明,公正审判;积极开展便民诉讼,在立案大厅放置诉讼指南和诉讼风险提示资料,提供书写桌椅、茶水,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在审判法庭内布置有利于和谐司法、公正司法的格言警句,大力营造和谐司法氛围,引导当事人自觉通过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也通过法庭面向社会大众的开放功能,将法院文化通过诉讼活动和社会大众的参与传播到法院之外,发挥文化辐射功能,使民众产生崇法重法的精神。 五是强化物质文化建设,彰显法院文化底蕴。加强图书资料室建设,增加图书的种类和数量,增配外网电脑,方便干警浏览资料和学习,为干警提供学习、交流、展示的现代化平台;加强网络建设,把法院局域网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一个主阵地来抓,不断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建设科技法庭,通过科技法庭促进审判公开,提高审判效率;把环境绿化美化纳入建设的整体规划,在办公楼大厅、楼梯、走廊、办公室、会议室等放置鲜花盆景,使干警在工作之余能得到美的视觉享受,真正让全体干警感受到“快乐工作、快乐生活、快乐学习”。 三、当前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梁治平先生在概括法律与文化关系时说过,“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2]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目的在于让法院文化在法官阐释法律、适用法律、理解法义、发展法律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司法技能、道德境界,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塑造人民法院内在和外在的良好形象,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法院文化建设应当着眼于法律、立足于法治、服务于和谐社会。但是,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对法院文化没有全面的了解、忽视法院文化所依托的基础及环境影响、暴露出法院文化建设片面化、形式化的倾向。 一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化。文化本身是一个抽象、概括、充满弹性的概念,其重点在于内涵,而非外在表现形式。清华大学前校长梅贻琦先生在论及大学的根本时有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其实,这一说法也可以引申到法院,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大楼,而在于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体,在于赋予法院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精神,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使法院形神兼备。而我们当下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时,在衡量一个法院文化建设好坏与否时,却大多是通过制定一些量化指标试图将一个抽象的概念予以量化,诸如建设了多少文化活动场所、组织了多少人次政治学习,投入了多少文化建设经费等等,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为了建设而建设,为了达标而建设的情况,反而忽视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真正内涵,使法院文化建设有流于形式之嫌。 二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片面化。法院文化包含群体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等因素,具有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有着物质利益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项看不见摸不着的软实力,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院的各项工作,成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而当下有的过于重视物质文化建设,将物质文化建设等同与法院文化建设,认为只要硬件过硬,文化就建设得好。有的将法院文化建设等同于对全体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业务活动的开展,并没有把法院文化建设放在整体法院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实施,每年各种政治学习不断,廉正教育不停,反而限制了法院文化功能的发挥。有的认为多搞几次所谓的“创新活动”,多搞宣传活动,就是建设好了法院文化,讲究基础好不如革新好,建设好不如宣传好。忽视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官队伍,在全社会强化对法治的信仰,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三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分散化。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激发法院群体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内在动力。它是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精神、公平公正精神、崇尚科学精神、无私奉献精神等。在当下法院文化建设中,各个法院都提出要形成自身独特的法院精神,有提祟法的、有提和谐的、有提创新的,但作为法院系统整体却缺乏一个有号召力、叫得响的系统理念来统揽全局,结果形成了个个有特点,整体没特点。如果走上街头问群众“法院精神是什么?”,估计被问者的回答要么千奇百怪,要么瞠目结舌。 四、加强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建议 “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3]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院成员的思维和判断,规定着审判决策的背景,控制着司法审判活动的道德风险,影响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高,才能使法院文化建设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进法院工作的更好更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要凝炼统一的中国法院精神。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历史渊源、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其法院文化也具有不同的个性。但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担负着公正司法、居中裁判这一特定的社会功能,要体现法律的权威与庄严,法院的独立与超然,却是全国法院的共性。我们在提炼法院精神时,实有必要先对共性的法院精神进行准确、响亮、鲜明的表述,使之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同,以此作为一种精神支柱,一种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行为准则,使法院群体紧紧围绕设置的共同远景,在法院精神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推动下,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一致,朝着既定目标奋力拚博。 二是法院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认为,法律职业者形成的法律文化,应通过司法过程取得统治地位,倡导“法院是法律中的王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的司法主导性的法律价值观念,[4]法官对于法治实现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的本源在于人(法官)本身,人格完美的法官或许永不可能存在,但塑造人格完美的法官则是我们应然的追求和永恒的目标。法官应当具备高于普通民众的人格修养、道德品质和人文关怀,需要冷静的感性和温柔的理性,亦应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这是法官的职业属性所决定。但我们也不能忘了,法官也是一个人,具有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喜怒哀乐皆备,绝非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所以,我们在强调从严治警的同时,也不能忘记将从优待警落到实处,否则,低于职业期许值的职级待遇,将导致法官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造成法官队伍建设缺乏活力,甚至停滞不前,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是要与弘扬法治精神有机结合。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是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是全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出发去考虑法院文化建设的另一目的,即是实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可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亦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重要压力即是司法权威时常受到损害,这其中不但有非法律因素,也有法律因素,我们需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剔除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法律因素;从另一角度来讲,这一压力也反映了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迫切期待,法院文化建设可以有力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我们不但要常抓、狠抓法院文化建设,更要通过法院、法官、审判行为等这些法院文化的建设,昭示法院文化所具有的公平正义价值,让普通民众了解司法,知晓应然行为,预知反之后果,从而达到普法的目的,将仅在法院内部形成的崇法、尚法的信仰,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树立起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使法律信仰逐步地成为全社会人的共同信仰,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注释】: [1]参见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梁治平著:《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西部法制报》2006年6月29日第3版。 [4]转引自钟小凯:《社会是视角下的法院文化探讨》,《人民法院报》2012年3月16日第5版。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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