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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医院产下重度窒息男婴抢救无效死亡获赔
发布时间:2013-12-02 09:22:30


    本网讯(刘彦博)  产妇在医院分娩,产下一重度窒息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2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官辩法析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2013年9月26日5时,原告张华英到被告泰和县某卫生院住院分娩。同日11时40分,原告张华英分娩一重度窒息男婴,经抢救无效于13时50分死亡。2013年10月8日,原告张华英、曾强(张华英之夫)一纸诉状将该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婴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925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000元)。

    诉讼中经被告申请,吉安市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卫生院对张华英整个分娩过程中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产程预料不足、告知不及时的过失,该过失与婴儿死亡无因果关系。

    庭审中,双方对法院应否支持婴儿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婴儿是脱离母体后死亡的,婴儿具备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因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自然人死亡,医院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而被告却认为,医院对张华英分娩的整个过程中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婴儿是在分娩的过程中因重度窒息,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认为被告对张华英整个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虽然院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产程预料不足、告知不及时的过失,但院方的过失与婴儿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婴儿是在分娩的过程中,由于母体不可预见的体征所致重度窒息,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并非医院的过错直接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婴儿死亡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经法官辩法析理,原告方接受了法官的上述观点,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94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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