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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法院审结一起特大假药案 4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02 09:42:40


图片为被告人售卖假药的网页。
图片为被告人售卖假药外包装。

    本网讯(晓宇 刘迪)  家庭作坊生产治疗糖尿病的假药,利用网络虚假宣传、物流快递药品方式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金额达183.5万元。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杨占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智勇(杨占强之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马耐烦(杨占强之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生产假药罪判处杨喜平(杨占强之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今年58岁的杨占强是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早年在渑池县某医院工作,对糖尿病颇有研究。2008年6月,杨占强辞职后在渑池县城关镇一里河村注册成立渑池县立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占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谋取非法利益,2010年至2012年,杨占强伙同其子杨智勇、其女杨喜平、其妻马耐烦,在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私自在其生产的中药中添加治疗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双瓜等西药的方法,大量生产胰复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黄精苦瓜胶囊系列产品,并利用网络虚假宣传药品疗效,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代理商,将生产的假药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销往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代理商及糖尿病患者,以银行转账、汇款等结算货款,销售金额达1834753元。2012年5月11日渑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对立康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将生产假药的原料、机器、公司证照等涉案物品查封、扣押,并将案件移交渑池县公安局。经河南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黄精苦瓜胶囊产品中含有格列苯脲、苯乙双瓜等化学成份,上述产品所标示批准文号为虚假文号,应按假药查处。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追缴涉案违法所得1721343元,已上缴国库。

    据了解,盐酸苯乙双呱、格列苯脲是临床上应用广泛的降糖类药物, 由于疗效确切,价廉易得,而被不法分子掺入到中药降糖制剂中,借以夸大中药降糖制剂的 疗效。病人被错误诱导,误认为这些中药制剂是纯中药制剂,副作用小而大量长期服用, 轻者引起血小板减少性紫瘢、过敏性血管炎等不良反应,重者可出现中毒、严重低血糖发生危及生命。

    法院认为,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占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虚假批准文号生产黄精苦瓜胶囊等产品,并在相关产品上违规标示功能、主治,冒充药品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在制售假药过程中,杨占强指挥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杨智勇、马耐烦为销售假药提供帮助、杨喜平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使用虚假批准文号的产品中违规添加西药成分,其行为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和生产假药罪。在犯罪活动中,四被告分工明确、共同实施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占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行为负责,其余三被告均系从犯。被告人杨智勇、马耐烦明知被告人杨占强生产、销售假药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三门峡中院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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