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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14年不追债 起诉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3-12-02 12:01:50


    本网讯(毛伟)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我国法律设置了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超过该期间,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铅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铅山农发展银行”)的诉讼请求。

    1998年7月19日,铅山农发展银行与铅山县汪二粮管所粮油加工厂签订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2,951元,到期日期为1999年7月18日。后因体制改革,铅山县汪二粮管所粮油加工厂成为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的下属经营单位。

    1999年10月16日,经铅山农发展银行确认62,951元的欠款由被告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负责偿还,双方均加盖了公章。之后,铅山农发展银行一直未对该笔欠款进行催收。2013年10月,铅山农发展银行将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铅山农发展银行与铅山县汪二粮管所粮油加工厂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确认。后铅山县汪二粮管所粮油加工厂的欠款62,951元转由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负责偿还,原、被告在附营业务占用贷款认定表上均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该债务的转移已生效。

    法院认为,因原告铅山农发展银行一直未向被告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催收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对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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