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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农妇为制木炭超限额伐木332棵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3-12-02 10:57:11


    本网讯(黄聪 苏娟)  一农妇为制作木炭销售牟利,在仅办理采伐木材积1立方米的林木许可证后,雇请他人砍伐杉树332棵,超限额采伐杉木活立木蓄积18.0453立方米。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滥发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罗连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6月,舒光富之妻罗连花欲制作木炭,在靖安县高湖林业工作站办理了采伐杉木材积1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7月的一天,罗连花雇请向力德上山砍伐,要求其将8公分以上的杉树全部砍下来。后向力德邀请朱彬和知悉山界的舒旗一同砍伐。8月下旬的一天,向力德、朱彬各带一把柴刀,舒旗带一把弯把锯到罗连花家自有的高湖镇下观村大洲组“刘家败”山场砍伐杉树,砍了4、5天后,将“刘家败”山场上8公分以上的杉树全部砍倒。经现场勘查、鉴证,向力德等人在高湖镇下观村舒光富家的“刘家败”山场砍伐杉树172棵,材积为6.0476立方米。在相邻的芦郁文高湖镇下观村 “刘家败”山场砍伐杉树160棵,材积为7.5841立方米。总计超限额采伐杉木材积为12.6317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8.0453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连花违反森林管理法规,雇请他人超限额采伐林木,折活立木蓄积18.045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连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不遭破坏,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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