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靖安法官给力执行 十五年旧案终执结
发布时间:2013-12-02 14:19:26


    本网讯(黄聪 余光华)  “法官同志,谢谢你们,这么多年了你们还记着我的事,我真的很佩服你们办案的态度,谢谢了……”申请人杨秀凤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五任法官锲而不舍的“给力”执行,将一起历经十五载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执结,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原告杨秀凤与被告万海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安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1日判决被告万海秋应偿还原告杨秀凤借款本金25950元及相应利息,但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万海秋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998年3月23日,杨秀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万海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1998年7月,法官执行到万海秋到期债权1880元,8月提取其工资收入300元,因万海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也外出务工无音讯,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虽时隔15年,期间办理此案的五任法官一直没有忘记这个案件,一直在积极的调查相关的财产,2013年11月,案件由执行局长亲自办理,经过努力,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万海秋有一套砖木结构房屋后立即采取了查封措施,但随后执行法官才发现该房屋土地性质不明,到相关部门调查亦无法取得该房屋土地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评估工作根本无法顺利开展。

    此时,执行法官意识到被执行人对这些情况应该不清楚,遂转变执行思路,将重点对准被执行人的亲属,耐心的做他们的思想工作,采取“软硬兼施”的方式逐个突破,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最后,在广东务工的被执行人万海秋电话联系执行法官,称委托其儿子到法院处理相关事宜,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致同意将被查封的房屋作价58000元变卖给第三人李某所有,房屋变卖款全部用于清偿申请人债务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第二天执行法官将房屋款支付给申请人,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