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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者”向狱友请教勒索方法出狱后实践重落网
发布时间:2013-12-02 16:12:37
本网讯(饶文红 饶心雨) 被告人徐四出生于1963年,系铅山县鹅湖镇洋洲村人,曾多次犯罪入狱,在狱中服刑的他没能认真改造,却从狱友那学到了一套“发财”技术。出狱后,徐四将此技术付诸于行动,没曾想刚出手就落入了法网。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四案进行了宣判,以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徐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四到铅山县河口镇虞家村委会,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公示牌上看到村委会副书记虞克文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后,便到河口镇一家手机店花费50元买了一张不记名的移动手机卡。之后,被告人徐四用该手机卡号多次发送勒索短信至被害人虞克文手机上,声称其掌握了虞克文犯罪证据,要求虞克文拿出2万元解决此事,但被害人虞克文未予理会。 2013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徐四到铅山县煤炭行业办公室,在煤炭办工作人员公示牌上看到王莉等人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后,当天下午到上饶市带湖路一家手机店花费5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张不记名的手机卡。之后,被告人徐四用该手机卡多次发送威胁短信至被害人王莉手机上,向王莉勒索2万元人民币,但被害人王莉未予理会,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中,被告人徐四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与法律规定不符。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本案中,敲诈未得逞并非被告人徐四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而系被害人未交出财物所致,被告人的行为应属敲诈勒索罪(未遂),而非敲诈勒索罪(中止)。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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