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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男子贪小便宜买赃车触犯刑律“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12-02 16:22:00


    本网讯(毛伟)  明知是偷来的车子还敢买,无知男子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志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8月1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志远在铅山县河口镇清湖公园路口遇见叶均(另案处理)骑着一辆蓝色五星福田牌三轮摩托车。叶均问王志远是否要购买该辆摩托车,并告知该车是偷来的,被告人王志远明知该车是偷来的赃车,仍然花费1180元的低价将此摩托车购买下来。经查,该车系铅山县新滩乡西坂村村民叶某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738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志远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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