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储德水) 容留他人吸毒,提供被害人过量毒品吸时,致被害人兴奋过度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2013年11月28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过量致人死亡案件,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兴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兴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华丧葬费 19825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34825元。
2013年7月15日零时,被告人黄兴旺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果,在某酒店开了某房间,然后打电话给朋友王鑫请其来吸食,刘海洋随朋友王鑫一同到该房间,刘海洋与王鑫、被告人黄兴旺及其一个朋友吸食了毒品。当其他人停止吸食后,刘海洋一人仍继续吸食,被告人黄兴旺叫刘海洋不要再继续吸食,刘海洋没有听劝。吸食毒品后,刘海洋感觉全身燥热,不断进浴室洗澡,后刘海洋出现幻觉跑出酒店,黄兴旺及一同吸食毒品的人怕被警察发现跟着跑出去寻找刘海洋,但未能追上刘海洋,后刘海洋跑至某一路边,数小时后刘海洋因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兴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兴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兴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兴旺提供毒品给刘海洋吸食,对刘海洋的死亡后果负有责任,应当依法赔偿实际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